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被 告 天賜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天恩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六八號十六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六八號十六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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