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988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旭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
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9,3
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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