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111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
繳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4,6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非網路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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