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字第一四三一號
聲 請 人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精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 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台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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