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海商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一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壹佰玖拾陸萬壹仟柒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參萬零柒
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吳俊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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