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3030號
上 訴 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錦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益機械有限公司、甲○○、乙○○間因91年
度訴字第3030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2,865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
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月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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