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周啟華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 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川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