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證據保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5年度,1360號
KSDM,95,聲,1360,200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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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60號
聲 請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與聲請人間因貨櫃曳引車而信託 登記簽訂契約書,聲請人於簽約並未保留,此一契約書目前 在合興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內,為被告所涉強盜、背信、 強制等罪嫌之證據,恐有遭被告湮滅或偽造之虞,聲請人於 95 年3月20日向台灣高雄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證據保全 ,至今未獲處分,爰依法向鈞院聲請准予保全上開契約書等 語。
二、經查,本件經徵詢檢察官意見,認本件目前由檢察官指揮高 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偵查中,依告訴狀所載並無法認定 被告是否有犯罪之嫌疑等語,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4 月24日雄檢博呂95保全11字第27790 號函1 份在卷可參 ,復參之本件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就應保全證據之理 由予以釋明,尚難認聲請人聲請保全之證據有湮滅遭偽造之 虞。從本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19 條之2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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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興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