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5年度,1415號
KSDM,95,簡,1415,2006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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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緝字第339 號)暨移送併辦(併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7104 號
、20874號;95年度偵字第2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連續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丁○○於民國(下同)94年3 月間,閱讀自由時報及中國時 報時,得知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為張嘉銘 ,另案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43號案件審理中)欲高價收 購銀行存摺及提款卡等物品時,在客觀上足以預見將其本人 在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暨密碼出售予他人使用,他人 可能利用所出售之存摺、提款卡等作為詐欺取財之取款工具 ,詎因經濟拮据,窘於生活,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概括犯 意,以報紙上所刊登之電話與刊登上開廣告之人取得聯繫後 ,先後於同年3 月18日、4 月13日、4 月14日,在桃園縣中 壢市仁愛里功學社新村225 號OK便利商、中壢市○○○○○ 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桃園市○○街7-11、中壢市○○路7- 11等商店以每本新台幣(下同)1500元至5000元不等之價格 出售其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壢分行(下稱上海銀行)申設 之00000000000000000 號;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新銀行 )申設之00000000000000號;在彰化商業銀行由設立之0000 -0 0-00000-0-00 號及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帳戶之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出售予自稱「陳先生」之為張嘉銘使用 ,嗣張嘉銘取得丁○○上開帳戶後,與不詳姓名之自稱張姓 銀行職員之成年女子及另一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等共同基於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方法,使庚○○、己○○、丙○○、辛○○、戊○○ 、乙○○、壬○○、癸○○○、甲○○等人陷於錯誤,分在 高雄市等各地匯款至丁○○之上開帳戶內,俟己○○等人匯 款後發現有異,方知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己○ ○、戊○○、乙○○、辛○○、甲○○等人分別訴由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台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台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移送併辦。




二、訊據被告丁○○(下稱被告)對於上開販售銀行帳戶供自稱 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使用之事實,固於檢察官偵查中 供認不諱,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報紙寫有「 純屬保密,絕不會做不法用途」等語,伊沒有想那麼多,不 知會被拿去行騙云云。
三、經查:被告上揭販賣附表所示銀行帳戶、提款卡暨密碼之事 實,業據其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認不諱(見94年度偵字第 17104 號卷第25頁),並有被告開立存款帳戶申請書等在卷 可憑(見94 年 度偵字17104 號卷第42頁、台中縣警察局烏 日分局卷第46 頁 、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卷第59頁)。而 被害人庚○○、己○○、丙○○、辛○○、戊○○、乙○○ 、壬○○、癸○○○、甲○○等人確遭歹徒以如附表所示方 式詐騙而匯款之事實,亦據渠等分別於警訊或檢察官偵查中 證述在卷(見94 年 度偵字第10939 號卷第35、46、60、70 、76、78頁;94年度偵字第7107號卷第5 頁背面;94年度偵 字第9933號卷第2 頁;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卷第8 頁;台 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卷第13頁),此外,復有上開被害人庚 ○○等人匯款至被告如附表所示銀行帳戶內匯款及交易明細 在卷可憑(見同上清水分局卷第55頁、57頁背面、同上烏日 分局卷第27、50頁;同上偵字第10939 號卷第41、55、69、 74、85頁),被害人等確係遭詐騙陷於錯誤而匯款入被告如 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堪以認定。。
四、按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除非本人或 與本人關係親密者,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防阻他人任意使用 之認識,難認有自由流通之理由,縱使在特殊情況下,偶有 交付他人使用之需,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後,再行提供使用, 方符常情,若存款帳戶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 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一般生活認識所易於體察之 常識,被告係智慮健全之成年人,對於上開常情,自無不知 之理。因此,如有犯罪之意圖者,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 上亦可預見其目的在供作不法所取得金錢之存入後再行領出 使用,以避免身分曝光,防止追查,此為一般人本於一般之 認知能力所能暸解,被告既知悉上情,任意將其前開帳戶販 賣與他人使用,其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應堪認 定。從而本件案事證明確,被告辯稱不知會被拿去詐騙,否 認有幫助他詐欺取財云云,應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其犯 行已堪認定。
五、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此有最高法院著有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4年度臺



上字第5998號及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 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被告販售上開 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張嘉銘等人使用,雖然使 張嘉銘等人得以向被害人詐取財物,並以被告之銀行帳戶供 作指定匯款之用,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惟被告僅係單純 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並未對被害人實施詐騙,且亦無證據證 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因此,被告提 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張嘉銘 等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按連續幫助與幫助連續為不同之犯罪 態樣,如基於概括犯意,多次幫助他人犯罪,為連續幫助, 該幫助者有多次犯罪行為;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連續 犯罪,則為幫助連續,就幫助犯而言,僅有一次犯罪行為此 有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3865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先後 多次販售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同之銀行帳戶、提款卡暨密 碼予張嘉銘等人據以先後向附表所示之不同之被害人行騙, 所為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先後所犯之罪名又均係幫助詐欺 取財罪,所為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之 規定論以一罪。檢察官雖未就被告幫助張嘉銘詐騙如附表1 、4 、9 所示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該部分既與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 審理判決。被告前因偽造文書及過失傷害等罪,經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807 號判決科處有期徒刑4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送監執行後於92年7 月 29 日 假釋出獄,於同年10月29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台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 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幫助詐欺罪,係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之行為僅止於幫助, 爰依同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先加後減後審酌 被告任意將銀行帳戶出售予他人使用,不顧該帳戶可能遭他 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 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追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 且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7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 第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繕本證明與正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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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被害人受詐騙 │ 被告詐騙手法 │
│號│   │之時間    │ 及詐得金額     │
├─┼───┼─────────┼───────────┤
│ │ │ │冒充網友之不詳姓名之歹│
│1 │庚○○│轉帳時間:94年3月 │徒以受傷為由向庚○○借│
│ │ │26日及27日 │款40506 元,庚○○不疑│
│ │ │ │有他以ATM 轉帳之方式轉│
│ │ │ │入000-0000000000000000│
│ │ │ │給綽小糖後,另名不詳姓│
│ │ │ │名歹徒旋即於94年3 月26│
│ │ │ │日打電話給庚○○訛稱:│
│ │ │ │為何把錢匯到我的條碼機│
│ │ │ │,害他不能做生意云云,│
│ │ │ │要求庚○○把匯入之上開│
│ │ │ │款項轉回來,庚○○依指│
│ │ │ │示再度受騙而前往匯款至│
│ │ │ │上開小糖之帳戶內,之後│
│ │ │ │該不詳姓名之歹徒再度打│
│ │ │ │電話給庚○○詢以有無將│
│ │ │ │錢轉回去云云,庚○○告│
│ │ │ │以沒有,不詳姓名年籍之│
│ │ │ │歹徒即要求庚○○打電話│
│ │ │ │給銀行人員,並告以電話│
│ │ │ │係0000-000000 號張小姐│
│ │ │ │,自稱張小姐之歹徒告以│
│ │ │ │匯出金額須大於被卡住之│
│ │ │ │金額才能把錢轉回來云云│
│ │ │ │,庚○○不知有詐,遂依│
│ │ │ │指示先後匯款共16萬元入│
│ │ │ │被告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 │ │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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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己○○│上網得標時間:94年│ 張嘉銘向不詳姓名之人 │
│ │   │3月31日。 │ 購得其在雅虎奇摩拍賣 │
│ │   │轉帳時間:94年3月 │ 網站上「mivi_girl 」 │
│2 │   │31日下午4時許。 │ 帳號後刊登拍賣Panason│
│ │   │轉帳地點:高雄市三│ ic X800型照相手機之訊│
│ │   │多路郵局。   │ 息,誘使己○○下標並 │
│ │   │轉帳帳號:郵局帳號│ 得標後,指示己○○匯 │
│ │   │00000000000000 │ 款1萬2000 元至被告在 │
│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壢 │
│ │ │ │ 分行之000-00000000000│
│ │ │ │ 51 494帳號內後,被不 │
│ │ │ │ 詳歹徒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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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上網得標時間:不詳│ 張嘉銘向不詳姓名立人 │
│ │   │轉帳時間:94年4月1│ 購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 │
│3 │   │日。       │ 站上「mivi_girl 」帳 │
│ │   │轉帳地點:台北市慶│ 號後,在上開網站刊登 │
│ │   │城接171號。    │ 拍賣太平洋SOG O 百貨 │
│ │   │轉帳帳號:誠泰銀行│ 禮券34本之訊息,誘使 │
│ │   │0000000000000000。│ 丙○○下標並得標後, │
│ │   │         │ 丙○○不知有詐,陷於 │
│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 萬 │
│ │ │ │ 5400元至被告上開上海 │
│ │ │ │ 商業儲蓄銀行中壢分行 │
│ │ │ │ 帳戶內,旋即被提領一 │
│ │ │ │ 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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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網得標時間:94年│張嘉銘向不詳姓名者購買│
│ │ │4月1日。 │其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後│
│ │ │轉帳時間:94年4 月│,在網站上謊稱拍賣SONY│
│4 │辛○○│2日下午2時3分 │P10 數位相機,辛○○不│
│ │ │拍賣帳號:T0000000│知有詐,而下標並得標後│
│ │ │05 │,依指示匯款6500元至被│
│ │ │ │告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
│ │ │ │壢分行之000-0000000000│
│ │ │ │51494 號帳戶內後被不詳│
│ │ │ │歹徒提領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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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戊○○│上網得標時間:94年│張嘉銘利用其所購得之雅│
│ │   │4月2日。 │虎奇摩拍賣網站「mivi_g│




│ │   │轉帳時間:94年4月3│irl」帳號刊登拍賣SONYM│
│5 │   │日下午2時許。   │SPRO之訊息,誘使不知情│
│ │   │轉帳地點:不詳 │之戊○○下標並得標後,│
│ │   │轉帳帳號:中國商銀│指示戊○○匯款35000 元│
│ │   │000-000000000000 │入被告在上海商業儲蓄銀│
│ │   │         │行帳戶內,旋即遭歹徒領│
│ │ │ │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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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網得標時間:94年│張嘉銘向不詳姓名之不知│
│ │   │4月1日。 │情之人購得其在雅虎奇摩│
│ │   │轉帳時間:94年4月1│拍賣網站上「mivi_gir l│
│ │   │1日晚上9時43分。 │」帳號後,在網站上刊登│
│6 │乙○○│ │拍賣BenQ S700型照相手│
│ │   │轉帳帳號:中國商銀│機之訊息,誘使乙○○下│
│ │   │000-000000000000 │標並得標後,指示不知係│
│ │   │         │詐騙之乙○○匯款7800元│
│ │   │         │至被告在上海儲蓄銀行之│
│ │ │ │上揭帳戶內,旋即遭提領│
│ │ │ │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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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網得標時間:94年│張嘉銘以同上手法在雅虎│
│ │   │3月31日晚上8時許。│奇摩拍賣網 站上利用「│
│ │   │轉帳時間:94年4 月│mivi_girl 」帳號刊登拍│
│ │   │2日6時12分許。 │賣NOKIA 7610型手機之訊│
│ │   │轉帳地點:台中縣大│息,誘使不知情之壬○○│
│7 │壬○○│肚鄉○○路台中商銀│下標並得標後,指示廖德│
│ │   │。 │銘匯款8100元至被告在上│
│ │   │轉帳帳號:台中商銀│揭上海儲蓄銀行帳戶內 │
│ │   │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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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網得標時間:不詳│張嘉銘以同上手法,在雅│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利用「│
│ │   │轉帳時間:94年4月 │mivi_girl 」帳號刊登拍│
│ │   │3日晚上6時19分許。│賣數位相機記憶卡之訊息│
│ │   │轉帳地點:嘉義縣水│,誘使不知情之癸○○○│
│8 │歐陽海│上鄉農會民生分部。│下標並得標後,指示歐陽│
│ │華  │轉帳帳號:000-0000│海華匯款3500元至被告在│
│ │   │00000000。 │上海儲蓄銀行之上開帳戶│
│ │   │         │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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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轉帳時間:94年4月1│甲○○於94年4月10日接 │
│ │   │2日。 │獲不詳姓名歹徒型稱抽中│
│ │   │        │3獎,獎金80萬元,惟需 │
│ │   │ │先匯款加入會員云云,致│
│9 │   │     │甲○○不疑有詐,匯款8 │
│ │   │ │萬元至被告在彰化商業銀│
│ │   │ │行之0000-00-00000-0-00│
│ │   │         │號帳戶內,旋即被提領一│
│ │   │         │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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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