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0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五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 民國95年1 月5 日94年度易字第205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否認犯罪,其是 否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 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 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