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95年度,35號
TNHV,95,上易,35,2006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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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35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複代 理人 龍毓梅 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
94年11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 686
號),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3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二)上列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三)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事實相同者予以引用外,並補稱:(一)按法院判決精神慰撫金之核給,除依被害人所受身體上、 精神上痛苦程度及所造成之影響,予以衡量外,尚須斟酌 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社會地位、經濟能力、及被害人之 受傷程度。經查被上訴人甲○○高職畢業,為建築師事務 所職員,被上訴人丙○○高職畢業,為家庭主婦,兩人教 育程度及社會地位尚非崇高,且擁有汽車、洋房,經濟能 力豐厚;反觀上訴人打零工維生,名下無汽車、房屋,凡 此業據原審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 閱在卷。又本件僅是兄弟間為供養父親之細故起衝突,被 上訴人甲○○受傷情形為前額1 公分撕裂傷、右側顏面、 鼻部鈍挫傷、壓痛,均屬表皮之傷,休養數天即可工作; 被上訴人丙○○主張受上訴人重擊頭部,引發後遺症,時 常頭痛云云,然並未有醫生之診斷可供參考,顯並非嚴重 ,且早已痊癒,況被上訴人等只請求新臺幣(下同)20萬 元之精神慰撫金,原審竟判決上訴人應各給付15萬元,實 嫌偏高。
(二)本件縱認上訴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本件係被上訴人等 不顧年邁父親之反對,強要將父親送安養院以推卸照顧責 任,以致雙方發生肢體衝突,被上訴人等亦有出手毆打上 訴人(被上訴人丙○○先出手毆打上訴人一記耳光,上訴 人才與被上訴人等發生肢體衝突),致上訴人亦受有臉上



及右手指撕裂傷左足踝扭傷等情形,凡此有臺南地檢署94 年度偵字第731 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上訴人 受傷情形,及原審法院94年簡上字第183號刑事判決第2頁 第18行記載「被告於告訴人丙○○打其耳光之際,即出拳 還擊……」之認定可憑。本件既係被上訴人丙○○先動手 打上訴人一記耳光,上訴人始予以還擊,且另一被上訴人 甲○○亦出手毆打上訴人,致上訴人亦受有傷害,雖上訴 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然亦應有過失相抵之適用,自應減 輕上訴人之賠償金額。
三、證據:除引用原審之立證方法外,並補提出原審94年度簡上 字第183號刑事判決影本1份為證。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事實相同者予以引用外,並補稱:(一)上訴人於上訴狀內,以鬆散近乎幸災樂禍之詞,指稱被上 訴人受傷極其輕微,但事實勝於雄辯,附於被上訴人刑事 告訴狀內之相片,及現場完整錄影光碟片,所呈現的血淋 淋畫面,是否還不足以證明一切?難道要醫師開出重傷殘 證明,始得以稱「不輕微」。被上訴人目前傷勢雖暫得以 控制,但傷害既已造成發生,此乃一般常識而已,然若欲 由心態保守的醫師們,在診斷書內肯定地寫出,實無非強 人所難,似此對被害人是否公平?如果法律准許花15萬元 ,即得對他人做出如此之傷害,則被上訴人願意調換位置 嘗試一下。
(二)本件原即不屬「互毆」事件,而係被上訴人遭上訴人無端 毆打,此有證人、證物可稽,並有地方法院保護令、地檢 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高檢署處分書、地院刑事 簡易判決、地院刑事裁定、地院民事判決、地院刑事判決 可證,上訴人兇殘在先,無悔意在後,竟還故意顛倒是非 ,一再向被上訴人提起傷害之刑事告訴,意欲模糊焦點, 構陷罪名於被上訴人,似此行為顯已另觸刑典,何來「依 過失相抵之規定,核減賠償」。
(三)上訴人稱:「被上訴人甲○○高職畢業,為建築師事務所 職員,丙○○高職畢業,為家庭主婦,兩人教育程度及社 會地位尚非崇高,然擁有汽車、洋房,經濟能力豐厚。」 云云。惟有關被上訴人社會地位是否「崇高」,尚非上訴 人所得置喙,設若是非不分,言行泯滅良知,則再多光鮮 亮麗門面再多加持,亦不足謂為「崇高」,且只要擁有汽 車、洋房即可稱經濟能力豐厚?此係何等立論?難道不須 徵信就即下定論。上訴人又稱:「反觀上訴人打零工維生



,名下無汽車、房屋,……」云云。然在94年度聲判字第 15 號原審法院刑事裁定第2項,上訴人卻坦言「…告訴人 常年在大陸經商,回國探親……」又上訴人於民國(下同 )85年至92年間,陸續將3 個兒女送至紐西蘭就學,故所 言完全不實。
(三)上訴人稱:「本件只是兄弟間為供養父親之細故起衝突… …」云云。所謂因「細故起衝突」,全係上訴人所編織, 用為減輕罪責之藉口,實則是被上訴人無端受害,此由現 場錄影相片可見上訴人毆人之兇狠架式。上訴人稱:「被 上訴人甲○○受傷情形為:……丙○○主張……,爰判決 上訴人應給付15萬元,實有偏高。」云云。然被上訴人甲 ○○於莊瑞榮眼科診所之94年7 月12日診斷證明書,記明 「右眼視網膜裂孔於93年8月3日接受雷射治療……」又94 年8 月17日王孟文眼科診所之診斷證明書,亦記明「右眼 視力0.6,左眼視力0.7,宜多休息。」似此豈是表皮之傷 ;「休養數天即可工作」是上訴人說說就得以成就? 另上 訴人對其胞姊丙○○一介弱女子,一記重拳將其擊倒致平 躺於硬地板上,從現場錄影及受傷後之相片觀之,以常識 即可知其受傷嚴重,如若上訴人所說「顯並非嚴重且早已 痊癒」一語申言之,則必要受害人倒地不起,一命嗚呼, 才得稱為「嚴重」。又「早已痊癒」乃是上訴人信口所言 ,傷害雖暫時得以控制,而實際嚴重的後遺症卻隨時會發 生,這叫「痊癒」嗎?上訴人又稱︰「……況被上訴人等 只請求2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實有偏高」云云。就其 所言,似乎求償應像作生意一般,漫天喊價,始為得宜。(四)94年度簡上字第183 號原審法院刑事判決之部份證詞採認 ,如判決書第2 頁「被告於告訴人打其耳光之際,即出拳 重擊告訴人丙○○,致丙○○倒退2、3步倒地不起,嗣由 其丈夫扶起等,亦經證人即被告之父莊欲修到庭結證明確 。」,被上訴人無法苟同,因證人莊欲修之證詞完全虛偽 ,係屬偽證(現場之錄影光碟片最能還原事實真相),庭 上未詳閱檢察官之偵查事實,又未審視無法推翻的現場錄 影光碟片及其他相關的證人、證物,即遽採認證人莊欲修 所言為真,實感遺憾。
(五)上訴人將傷害事件之發生,歸咎於被上訴人「不顧年邁父 親之反對……以致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實則在暴力傷害 發生前,被上訴人之父親莊欲修,於93年4 月11日因不慎 摔跤,進醫院開刀後即已由被上訴人等4 兄妹(不包括上 訴人),將之送至「大愛護理之家」接受復健、療養,上 訴人迄未負擔任何費用,似此將年邁父親棄之不顧者,正



是上訴人本身,且發生傷害時並無任何衝突,完全是被上 訴人在莫名其妙情況下遭受加害。上訴人稱:「被上訴人 等2 人亦有出手毆打上訴人。」云云。然於檢察官和法官 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均明確指明,並非 被上訴人毆打上訴人,至上訴人援引94年度簡上字第 183 號原審法院刑事判決第2 頁第18行所載「被告於告訴人丙 ○○打其耳光之際,即出拳重擊告訴人丙○○……」資為 論據,其不可取之處已於上表達清楚。上訴人稱:「本件 既係被上訴人丙○○先動手打上訴人一記耳光……自應減 輕上訴人之賠償金額,原審未予以採認,亦有未合。」云 云。此說法完全顛倒是非,毫無悔意,錄影光碟片會說話 ,絕非杜撰故事就能湮蓋事實,檢察官亦已調查十分清楚 ,且本案刑事亦已二審定讞。
三、證據:除引用原審之立證方法外,並補提出眼科診斷證明書 3張、現場錄影光碟片1片、錄影光碟翻拍相片及受傷後之照 片9張,原審94年度訴字第686號民事判決、原審94年度簡字 第955號刑事簡易判決、原審94年度簡上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原審93年度家護字第264 號通常保護令、原審檢察官94年 度偵字第731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南高分檢94年度上 聲議字第283 號處分書、原審94年度聲判字第15號刑事裁定 各影本1份,及請求傳訊證人莊淑鳳為證。
丙、原審依職權調閱該院94年度簡上字第183 號刑事卷宗、向臺 南市立醫院、莊瑞榮眼科診所王孟文眼科診所函查,及調 閱兩造最近3 年財產總歸戶資料、被上訴人甲○○93年間之 投保資料為證。
理 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93年7月4日下午3 時30分許, 在臺南市○區○○○路3 段73號「大愛護理之家」,出手毆 打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見狀,基於防衛之意欲 出手制止,旋遭上訴人一拳擊昏,嗣被上訴人甲○○基於防 衛之意,與上訴人發生扭打,致被上訴人甲○○受有前額 1 公分撕裂傷、併右側顏面及鼻部鈍挫傷、及壓痛等傷害,被 上訴人丙○○亦受有左眼挫傷、頭部外傷等傷害。被上訴人 因受上訴人之不法侵權行為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 第193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甲○ ○之醫藥費125,000元、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168萬元、精神 慰撫金20萬元,合計2,005,000 萬元;被上訴人丙○○之醫 藥費20萬元、精神慰撫金20萬元,合計40萬元;及均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甲○○提出之各項醫療給付,係由勞



、健保相關單位支付,其是否實際支出已有疑義,且其請求 眼睛受傷之看診費用,未見其舉證計算之方法,況其受傷情 形並非嚴重亦已痊癒,請求2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實屬過高 ,此外並無醫生之診斷證明書、及傷殘等級資料核判,其請 求7年間每月減少2萬元,共168 萬元之減少勞動能力損害, 亦嫌無據。另被上訴人丙○○主張醫療費用,並無醫生之診 斷證明可供參考,況本件僅係兄弟間為供養父親之細故起衝 突,上訴人經濟能力較差,家境清寒,請求20萬元之精神慰 撫金,亦屬偏高。又上訴人縱應負賠償責任,依過失相抵法 則,亦應減輕上訴人之賠償金額等語,資為抗辯。(原審判 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甲○○153,502 元本息,應給付被 上訴人丙○○151,132 元本息,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後 ,被上訴人就其等敗訴部分均未上訴已確定,上訴人則就其 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事涉本院審判範圍,合先敘明。)三、經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93年7月4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 大愛護理之家,出手毆打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 見狀,基於防衛之意欲出手制止,旋遭上訴人一拳擊昏,嗣 被上訴人甲○○基於防衛之意,與上訴人發生扭打,致被上 訴人甲○○受有前額1 公分撕裂傷、併右側顏面及鼻部鈍挫 傷及壓痛等傷害,被上訴人丙○○受有左眼挫傷、頭部外傷 等情,已據證人莊淑鳳在另案家暴傷害案件偵查中證述屬實 ,並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診斷證明書2 紙、照 片4 張、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片筆錄、 及翻拍照片14張等件,附於原審94年度簡上字第183 號家暴 傷害案件刑事卷足稽,且上訴人因該傷害行為,其刑事責任 業經原審判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 案,亦有原審94年度簡字第955號、94年度簡上字第183號刑 事判決在卷可佐,足認本件確係上訴人先行出手毆打被上訴 人甲○○無訛(94年度簡上字第183 號刑事判決,敘述「被 告於告訴人打其耳光之際,即出拳重擊告訴人丙○○,致丙 ○○倒退2、3步倒地不起,嗣由其丈夫扶起等,亦經證人即 被告之父莊欲修到庭結證明確。」等語,因與上揭現場錄影 光碟片及相關證人、證物,所顯示之事實不符,尚為本院所 不採。)則上訴人斯時動手之初,既無遭受何等不法之侵害 ,即無正當防衛可言,所辯其係正當防衛云者,自無足採。 而依卷存現有相關證據,上訴人既有故意傷害被上訴人之侵 權行為,且其故意傷害之侵權行為,與被上訴人所受傷害之 結果間,亦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是上訴人之侵權行為,自 堪認定。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 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



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 訴人既對被上訴人為故意之侵權行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 賠償損害,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所應審究者,厥為被 上訴人請求賠償之項目應否准許?如應准許其金額若干?及 有無過失相抵之適用?等情而已。玆更詳細說明如下︰(一)被上訴人甲○○請求賠償醫藥費125,000 元部分:被上訴 人甲○○雖主張其有該醫藥費之支出,惟考其中國立成功 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藥費722 元,臺南市立醫院醫藥費 760元,莊瑞榮眼科診所醫藥費1,920元,王孟文眼科診所 醫藥費100元,合計3,502元部分,已據其提出為上訴人所 不爭執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收據影本1 紙、乙 種診斷證明書影本2紙、臺南市立醫院門診收據影本2紙、 王孟文眼科診所收據影本1 紙、莊瑞榮眼科診所收據影本 13紙、診斷證明書影本3 紙、及照片16張為證,且各該費 用均屬醫療所必需,復未由勞、健保費用支出,堪認其此 部分主張屬實,應予准許。至其餘請求上訴人賠償逾上開 數額之醫藥費部分,因未舉證以實其說,不應准許。(二)被上訴人丙○○請求賠償醫藥費20萬元部分:被上訴人丙 ○○雖主張其有該醫藥費之支出,惟考其中關於國立成功 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藥費1,132 元,已據其提出該院收 據2 紙為證,且該費用屬醫療所必需,復未由勞、健保費 用支出,堪認其此部分主張屬實,應予准許。至其餘請求 上訴人賠償逾上開數額之醫藥費部分,因未舉證以實其說 ,不應准許。
(三)被上訴人甲○○請求賠償減少勞動能力損害168 萬元部分 :被上訴人甲○○雖主張受傷後視力驟然變差,工作效率 減少一半以上云云;惟其不僅未提出其受傷後視力驟然變 差之證據供法院審酌,亦無醫生之診斷證明書及傷殘等級 資料核判,且經原審依職權函莊瑞榮眼科診所、及王孟文 眼科診所,亦據分別回函稱:「右眼網膜裂孔已以雷射光 凝固療法治療,可防止視網膜剝離症之發生,玻璃體出血 及視網膜出血經藥物治療已經消除,…至94年9 月16日最 後一次門診止,仍未見視網膜剝離症發生,故尚未影響視 力。」、「眼球內及視網膜檢查無發現有與外傷相關之病 變,眼壓、右眼、左眼均屬正常,無明顯偏低或偏高(若 有視網膜剝離,眼壓會異常偏低)」等語,而有各該診所 之函文各1 紙,存於原審卷可佐,故被上訴人甲○○主張 其受傷後視力驟然變差,工作效率減少一半以上云者,核



與上開函文所示迥異,且被上訴人甲○○復未能立證以實 其說,益證其此部分主張顯屬無據。從而其請求7 年間每 月減少2萬元,共168萬元之減少勞動能力損害,洵屬無據 ,不應准許。
(四)被上訴人各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20萬元部分:按慰撫 金數額之認定,除依所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痛苦程度、及所 造成之影響二者予以衡量外,尚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 加害之程度及各種情形,予以核定。卷查被上訴人甲○○ 係受僱於施明正建築師事務所,每月薪資約21,000元,名 下有汽車、房屋;被上訴人丙○○為高職畢業,現為家庭 主婦;上訴人則係長榮高中畢業等情;既據被上訴人所陳 明在卷,並經原審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在卷足稽。且被上訴人分遭上訴人毆傷,其身體、精 神上,自亦受有極大之痛苦。爰斟酌兩造之教育程度、身 份、地位、經濟能力(上訴人雖自稱係打零工維生,名下 無汽車、房屋云云,然其於94年度聲判字第15號聲請交付 審判一案,已自承其常年在大陸經商,回國探親等語,且 被上訴人復指上訴人於85年至92年間,先後將3 個兒女送 至紐西蘭就學,顯見上訴人經濟能力不差。)、及被上訴 人遭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認被上訴人甲○ ○、丙○○請求之慰撫金,各以15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 之請求,不應准許。
(五)綜上各情,被上訴人甲○○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 153,502 元(3,502十150,000),被上訴人丙○○得請求賠償之金 額為 151,132元(1,132十150,000),其餘超過此部分之 請求,不應准許。
四、另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上訴人於衝突中雖受有臉上及右手指撕裂傷、左足踝扭傷 等傷害,然依上揭刑事案件事證顯示,既係上訴人先出手毆 打被上訴人甲○○,且被上訴人丙○○見狀欲往前制止上訴 人,旋遭上訴人以右拳毆打致倒地不醒,嗣被上訴人甲○○ 即與上訴人發生扭打等情,而有診斷證明書、現場錄影光碟 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及翻拍照片14張等 件,附於上揭刑事卷為證,足見被上訴人受上訴人足以傷害 身體之攻擊,而受有傷害甚明,則被上訴人對於遭受上訴人 攻擊之現時不法侵害,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意,出手 反擊以制止侵害,縱令上訴人因此受有傷害,應認係被上訴 人為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行為所致,堪認係正當防衛行為。 上訴人抗辯係被上訴人先行出手,被上訴人對於損害之發生



與有過失,被上訴人請求賠償損害,應適用過失相抵酌減賠 償金額云者,亦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足認被上訴人甲○○丙○○,依據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依序分別請求上訴人賠償給付153,502元、151,1 32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翌日,即自94年4 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均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應准許。原審本於同上見解, 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甲○○153,502 元、給付被上訴 人丙○○151,132元,及均自9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 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林永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謝素嬿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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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