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95年度,99號
TNHM,95,上易,99,200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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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一九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二九
六號、七八三0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五七四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五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丙○○前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 國(下同)92年4月17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0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92年7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甲○ ○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長壽及圖」、「長壽及圖L ong Live」、「長壽Gentle及圖」、「ST ATE EXPRESS555圖樣」、「L&M圖樣」、 、「Seven Stars圖樣」、「MILD SEV EN及圖」、「峰みねMI—NE」、「DAVIDOFF 」等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所示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英 商英美菸草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產品公 司、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大衛朵夫公司分別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享有商標專用權,指定 使用於菸、菸草、香煙等及其他應屬本類之商品,現仍在專 用期限之內,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此等註冊商標商品。且上開仿 冒香菸上亦有如下列偽造之準私文書:⑴長壽黃硬盒菸(有 效日期:03.28.2006 08:15 BSY)、長壽白軟包淡菸(有 效日期:03.20.2006 11:18APX,內小包為HOY 0108)及長 壽尊爵(GENTLE)硬盒低淡菸(有效日期:03.22.2006 11 :27 DMY);⑵「MI-NE」香菸,菸包側英文字母UCKL與底 部鋼模數字L924Q20B;⑶「Mild Seven」香菸,菸包側英文



字母UDKL與底部鋼模數字H343T09;⑷「Mild Seven」香菸 ,菸包底部鋼模數字D333U22B;⑸「Mild Seven Lights 」 香菸,菸包底部鋼模數字0000000;⑹「Seven Stars Cus tom」香菸,菸包側英文字母UCKL與底部鋼模數字0000000 ;均分別與該原生產公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 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工廠與進口商品之管理編號不符 。詎甲○○竟與姓名不詳綽號「陳董」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 仿冒上開商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由甲○○出 面僱用丙○○為負責搬運及作為遭警方查獲之人頭等工作, 並由甲○○按月發予丙○○販賣仿冒香菸酬勞之底薪、司機 津貼以及充作人頭費之用之特別津貼等薪資及費用,甲○○丙○○與姓名不詳綽號「陳董」之成年男子三人明知標有 上開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之菸類,係未經上開如附表所示 之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前揭商標之商品,且有上揭偽造之準 私文書,竟基於連續販賣仿冒香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概 括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自93年6月5日起,由丙○○以其 名義向不知情之蔡炎泰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七萬元之代價 ,再承租臺南縣新化鎮○○路111巷120號之倉庫,並由甲○ ○以其名義簽發支票按月給付蔡炎泰租金,而以上開地點作 為存放仿冒香菸之倉庫,再由綽號「陳董」之男子指示甲○ ○通知丙○○,前往國道八號新化交流道處載運仿冒香菸以 存放至前開倉庫後,丙○○即於該處等候甲○○通知載送前 揭仿冒香菸予不特定人,而連續以此方式用以批發販售前揭 仿冒香菸多次。嗣為警於94年4月23日下午1時30分許在前開 倉庫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香菸五萬五千五百六十 八條,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丙○○部分:
㈠本件被告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及併辦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合先 敘明。
㈡訊據被告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 理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乙○○、莊世杰,日商日本香菸 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葉茂華,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產品 公司代理人丁○○等人所供述之情節大致相同,並經原審勘 驗明確,製有勘驗筆錄可稽(見原審卷第100至115頁),復



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香菸、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及查獲之照片22幀在卷可佐。又查附表所示之香 菸分別經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 限公司、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產品公司、英美煙草商務股份 有限公司、新加坡商帝國煙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註冊而享有 商標專用權,亦有上開公司所提出之商標註冊證附卷可稽( 見偵查卷第28至35頁、原審卷第41至46頁、第126、131、13 4頁)。此外,附表所示之香菸,經上開商標專用權公司或 代理商鑑識結果,均屬仿冒品,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94 年4月26日台菸酒內菸品字第0940001762號函、傑太日煙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94年5月3日JTZ○○○○○○○○○2號函在卷可憑( 見偵查卷第13、20頁),是被告丙○○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其違反商標法等犯行明確,堪以認定。
二、被告甲○○部分: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則矢口否認有雇用被告丙○○為人 頭承租上開倉庫,並按月發放仿冒香菸之薪資及人頭費用等 款項,亦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及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辯稱 :伊係受綽號「陳董」之男子所託,幫忙處理綽號「陳董」 之男子發給被告丙○○之薪水,伊並沒有聯絡被告丙○○有 關收送貨至買賣仿冒香菸上下游之行為,被告丙○○也不是 伊雇用的云云。經查:
 ㈠被告甲○○之上揭犯行,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丙○○迭於偵  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證訴綦詳:
 ⑴證人丙○○於94年5月17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是誰利用 你的人頭去做這些仿冒買賣?)甲○○」、「(他平常都怎 麼運作?)我當時沒工作,因為朋友介紹認識,他問我要不 要賺這個錢,我就受僱於他,我就開始幫他搬運這些仿冒 的菸」、「 (這些仿冒是用什麼方法進來?)魚船走私進 來的」、「(這個倉庫是誰帶你去租的?)我出去外面租 的,甲○○付租金」、「 (平常甲○○給你薪水是多少錢 ?)人頭費每個月是三萬元,其他搬一箱五十元,有三、四 個人分」等語明確(見偵查卷第41、42頁)。 ⑵證人丙○○於原審94年12月6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 臺南縣新化鎮○○路111巷120號是何人承租的?)是我去 租的。」、「(是你自己去承租還是別人授權你去承租的 ?)是甲○○叫我去租的,票也是開甲○○的票。」、「 (租這個地方做何用?)放偽造的私煙。」、「(這些偽 造的私煙是何人去買的?)我不知道,是甲○○叫我去國 道三號新化交流道去載的。」、「(你們從何時開始經營 私煙?)從開始租房子就開始做了,但是做的斷斷續續的



,租這個房子就是要放私煙。」、「(甲○○一個月給你 多少錢?)薪水、人頭費等等,大約六萬元左右,」、「 (人頭費甲○○如何跟你說的?)一個月三萬元。甲○○ 跟我說如果出事了,就由我來扛,包括民事賠償也要由我 負責。」、「(你如何與甲○○認識?)幾年前在仁德吃 飯的時候聊天知道他在作私煙買賣。」、「(查獲那天為 何甲○○會打電話給你?)他要我去出貨。我那天已經被 警察控制了,所以我就沒有接電話。」、「(你們倉庫進 出貨何人負責?)我只有鑰匙,貨是我到國道三號載回來 的。出貨是我送貨,送貨給何人是甲○○跟我講的。」、 「(你跟買貨及賣貨的人是否認識?)我都不認識。」、 「(租倉庫的租金如何給付?)一次開半年的票,分六張 支票,我親自交六張給蔡炎泰。」、「(這筆錢是甲○○ 出的錢,不是你向他借的,你有無還他錢?)這筆錢應該 是甲○○自己支付的,所以我沒有還他四十二萬元。」、 「(剛剛蔡炎泰說他沒有見過甲○○是否實在?)是,因 為都是我跟蔡炎泰接洽的。」、「(每次甲○○給你薪水 ,都會給你薪資袋?)會,每次都有一張。」、「(上面 寫的底薪、特別津貼、司機津貼、工作津貼及借資扣款是 何意?)底薪是沒工作的時候也可以領的錢、特別津貼是 人頭費、司機津貼是我去接送貨時才領取、工作津貼是業 績獎金、借資扣款是我向他借二次十萬元,按月扣的」、 「(薪資條是甲○○交給你的?)連薪水拿給我的。」、 「(你送貨時有無收貨款?)都是甲○○去收的,我只負 責送貨及寫送貨單,我沒有當場收錢。」、「(事後有無 去結算?)都是甲○○去收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52至 158頁)。
⑶證人丙○○於本院上訴審95年3月29日審理時具結證稱:「 (人頭費的這件事情你是和甲○○談的或陳董談的?)甲 ○○」、「(人頭費如何跟甲○○談?)一個月三萬元」 、「(陳董是否有在場?)沒有」、「(是陳董或甲○○ 叫你簽這份租賃契約?)甲○○,因為陳董我根本沒有接 觸」、「(你上次被查獲時有跟甲○○說你不做,後來又 有貨了,你又決定你要做,是不是?)查獲後我有跟甲○ ○說我不做了,甲○○說等第一個官司結束再說」、「( 你連續在93年3月31日及94年4月23日被查獲,你是受僱於 誰?)甲○○」、「(你被查獲後甲○○是否有叫你將本 件責任扛下來?)本來我當人頭就是要自己扛下來」、「 (在93年3月31日被查獲,你的上手是否為甲○○?)是」 、「(為何你說在93年3月31日那次的香菸是向綽號良哥的



男子所販入的?)因為第一次我沒有供出甲○○,隨便講 一個」、「(為何94年4月23日被查獲供出甲○○?)因為 要負擔稅金及賠償菸商,所以才會供出甲○○」(見本院 95 年3月29日審判筆錄)等語。
⑷基上,依證人即共同被告丙○○前揭所證,其確係與被告 甲○○有共同為本案販賣仿冒香菸之犯行。且按目前社會 上非法販賣仿冒香菸犯罪之型態不一,有所謂檳榔攤、夜 市○位○路邊等處所之小額零售交易者,亦有「大盤」、 「中盤」、「小盤」等盤商批發販賣者。在屬前者零售交 易之情形,因該種零售交易犯罪行為,在性質上本無須使 用任何販賣工具,亦無須記載帳冊,且其交易方式具有交 易時間短暫、方法簡易、對象單一之特性,故犯該類型犯 行之行為人多僅一人;然在屬後者之盤商批發販賣之情形 ,除於查獲時除可扣得大批之仿冒香菸外,且因該販售數 量甚大,故需有相當之資金及人力方可使該種販售仿冒香 菸之盤商組織運作,是當不可能僅以一人之能力即可為此 種盤商批發類型之犯罪行為。查本案經警所扣得之香菸多 達五萬五千五百六十八條,且被告等人並需以每月七萬元 之代價承租倉庫存放上開香菸,是以如此多之香菸數量及 上揭承租倉庫之代價,被告等人為本案犯行當不可能僅係 作為零售販賣仿冒香菸之行為,是於客觀態樣上,本件當 屬上揭盤商批發販賣之類型,而該種仿冒香菸之盤商批發 類型,既需有相當之資金及人力方得運作,是本案被告丙 ○○供述其自己於該販賣仿冒香菸組織中係負責搬運及經 警查獲時之頂替人頭,並指證被告甲○○負責該販賣仿冒 香菸組織中有關承租存放仿冒香菸倉庫之資金來源、發放 被告丙○○之薪資及人頭代價以及聯繫上下游接運仿冒香 菸等事宜,當屬明確之仿冒香菸之盤商批發類型之運作模 式,且與常情常理相符。故被告丙○○上開不利被告甲○ ○之指述應非編造,而有相當之可信度。
⑸再者,依據本件共犯甲○○丙○○間之關係,彼此間交 往之背景並無重大之恩怨糾葛,且被告丙○○於原審審理 時,甚至供述其曾向被告甲○○借貸二次約十萬元之款項 ,且被告丙○○經檢察官諭令以十五萬元交保時,該筆保 證金亦係被告甲○○所支付,且至今被告甲○○尚未向被 告丙○○請求償還該筆保證金款項,由此可見被告丙○○ 遭遇財務上及司法上等之困擾時,被告甲○○尚多次伸出 援手幫其度過難關,故於此情形下,被告丙○○當應對被 告甲○○存有感激之心,自無懷怨誣陷被告甲○○之可能 。然本案被告丙○○所為不利於被告甲○○之指證,自偵



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指訴歷歷,足見被告丙○○指 證被告甲○○之態度堅決且肯定,另再佐以本案被告丙○ ○上開所為不利被告甲○○之指述,係以其二人對於販賣 仿冒香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並無法使被告 丙○○脫免於司法機關追究對其本案犯行之罪責,且本案 被告甲○○丙○○均供稱另有一名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綽 號「陳董」之成年男子為該販賣仿冒香菸之幕後主導者, 如本案被告丙○○僅係為供出其非本案之主謀者以求減輕 罪責,其當可僅供出其係受該綽號「陳董」之男子之受僱 及指使,而無須另行供出被告甲○○易為共犯。是稽之上 情,被告丙○○於本案中當無攀誣被告甲○○並致己身亦 受偽證罪刑事處罰之理,顯見本案被告丙○○對不利於被 告丙○○之指述,自堪採信。
㈡復查,本案被告甲○○辯稱其僅轉發綽號「陳董」之男子 用以交付予被告丙○○作為販賣仿冒香菸酬勞以及充作人 頭費之薪資及費用等款項。而由上開被告丙○○之薪資及 人頭費用係由被告甲○○所轉發,再參以本案被告丙○○ 出名向蔡炎泰向所承租用以存放仿冒香菸之臺南縣新化鎮 ○○路111巷120號之倉庫,係以被告甲○○之名義簽發支 票按月給付蔡炎泰每月七萬元之租金,足見被告甲○○在 本案販賣仿冒香菸之集團中,其掌握有該集團部分之資金 流向,而一般能夠在犯罪集團中掌控資金往來者,通常係 屬集團核心人物或受集團中之核心人物相當信賴及倚重之 人,是堪認本案被告甲○○在該販賣仿冒香菸組織中,其 當應擔負一定之工作事項且位居相當之地位,是本案被告 甲○○辯稱其未參與本件販賣仿冒香菸之犯行,顯非實情 ,殊不足採。
㈢又被告甲○○雖辯稱係在綽號「陳董」之成年男子常不在 臺灣,於該綽號「陳董」之男子不在臺灣時,其才幫綽號 「陳董」之男子轉發薪水給被告丙○○云云。惟查,本案 被告丙○○已明確證訴其販賣仿冒香菸之薪資,均是被告 甲○○按月核發,並無由綽號「陳董」之男子發放之情形 等語,再參以被告丙○○曾向被告甲○○借款,而其借款 之償還方式又係由每月薪資中所扣除一節,此為被告甲○ ○、丙○○二人所自承,且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又數 次表明其並非經濟充裕之人,故倘若被告甲○○並未每月 經手被告丙○○之薪資,衡情其為擔保被告丙○○之借款 債權,其當不會容許被告丙○○以上開方式還款,是堪認 本案被告丙○○每月販賣仿冒香菸之薪資費用,確均係被 告甲○○所發放,故被告甲○○上揭辯稱其係因綽號「陳



董」之男子不在臺灣時,才代為轉發薪資云云,即非實情 。再者,被告丙○○於原審審理時曾當庭提出二紙薪資條 ,而該二紙薪資條上之筆跡均為被告甲○○所書寫,亦為 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所自承,且觀之前開被告丙○○所 提出之二紙薪資條,其上詳細羅列有底薪、特別津貼、司 機津貼、工作津貼及其他津貼等等薪資費用,衡情本案被 告甲○○如僅係其所供述單純代綽號「陳董」之男子轉發 薪資之人,則其與被告丙○○間之關係,顯無與其所述實 際僱用被告丙○○之綽號「陳董」之男子與被告丙○○間 關係緊密,是綽號「陳董」之男子如有告知被告丙○○之 上開薪資費用細目之必要,其當會自行書寫或直接以其他 方式聯絡被告丙○○,又怎會委託一與其間僱用關係毫無 相關之被告甲○○代為書寫前揭各項詳盡之細目。是由上 開薪資條上之各項細目均係由被告甲○○自行書寫,以及 參之被告甲○○亦自承其知悉該筆薪資費用是被告丙○○ 為該販賣仿冒香菸集團工作之利得及代價等情以觀,顯認 本案被告甲○○並非如其所辯稱僅係代綽號「陳董」之男 子轉交薪資費用予被告丙○○之情。況再由被告甲○○自 承其知悉前揭細目中之津貼項目部分有屬於人頭費用,然 所謂人頭費用既係委託他人於司法機關調查、追訴及審理 時,代其頂替罪責之代價,是該行為本身即具有違法性, 且找他人作為頂替犯行之目的本就是不為他人知悉其犯行 ,故一般人如有此種找人頂替犯行並交付人頭費用之行為 ,當不會輕易為外人所知悉,然由本案被告甲○○知悉綽 號「陳董」之男子有轉發人頭費用予被告丙○○,益徵被 告甲○○辯稱其僅係為綽號「陳董」之男子轉交薪資予被 告丙○○云云,顯不足採。
㈣被告甲○○雖另辯稱其僅供作臺南縣新化鎮○○路111巷12 0號之倉庫租金之票據係其幫忙綽號「陳董」之男子作為交 換客票使用云云。然查,據證人蔡炎泰即臺南縣新化鎮○ ○路111巷120號之倉庫所有人,其於原審審理時證訴:被 告丙○○於一年租期中,係分二次一次拿半年租金之六張 支票給伊,伊再按月去兌現支票等語(見原審卷第142至14 4頁)。另被告甲○○亦供述:綽號「陳董」之男子在支 票兌現前,都會先將款項交給伊等語。是稽之上情,由證 人蔡炎泰受領租金之方式係以按月兌現支票之方式,以及 被告甲○○供述綽號「陳董」之男子在證人蔡炎泰兌現支 票前,均會事先將款項交付予伊等情觀之,顯見證人蔡炎 泰其收取倉庫租金之方式係屬按月收取而非一次收取,且 綽號「陳董」之男子資金亦屬充足,並無在在約定按月給



付租金前無法給付之情形,故綽號「陳董」之男子當無借 票周轉支付證人蔡炎泰承租臺南縣新化鎮○○路111巷120 號之倉庫之需要。是稽之上情,上開被告甲○○辯稱係綽 號「陳董」之男子要求其交換客票以作為供作臺南縣新化 鎮○○路111巷120號之倉庫租金之票據,顯與一般交換客 票之常情不符。是參之本案臺南縣新化鎮○○路111巷120 號之倉庫雖係由被告丙○○出名承租,然本案臺南縣新化 鎮○○路111巷120號之倉庫之租金係以被告甲○○之支票 做為租金,且該支票又並非如被告甲○○所辯稱係他人用 其交換之客票支付,而係被告甲○○以其名義所簽發支票 ,再交由被告丙○○用以支付證人蔡炎泰租金等情觀之, 更加證明被告甲○○確係屬於本案販賣仿冒香菸犯罪集團 之一員。
㈤綜上所查,被告甲○○所辯均屬卸責之詞,洵無足採,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甲○○有與丙○○共同違反商標法 等之犯行,亦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另雖檢察官起訴書並未敘明綽號「陳董」之成年男子與被告 甲○○丙○○二人共犯本案販賣仿冒香菸之犯行,然被告 甲○○丙○○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均供承有該名綽號「陳董 」之成年男子之人,且除被告甲○○明確供述該名綽號「陳 董」之成年男子為本案販賣仿冒香菸集團之幕後主要指使者 外,另被告丙○○亦供述其曾見過該名綽號「陳董」之成年 男子與被告甲○○一同前來,且該名綽號「陳董」之成年男 子應為被告甲○○之上頭等語,是堪認本案尚有該名綽號「 陳董」之成年男子與被告甲○○丙○○共犯本案販賣仿冒 香菸之犯行,在此敘明。
四、復查,本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香菸五萬五千五百六十八條 ,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英商英美菸 草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產品公司、日商 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瑞士大衛朵夫公司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而享有商標專用權,有各該公司之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延展註冊申請書等附卷可稽(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二九六號偵查 卷第二八頁至第三五頁,原審卷第四一至四六頁、第七五頁 、第八十頁至第八三頁、第一二五頁至一二六頁。),且上 開香菸分別經送前開公司鑑驗,其鑑驗結果為:「查獲之長 壽黃硬盒菸(有效日期:○三. 二八. 二○○六○八:十五 BSY)、長壽白軟包淡菸(有效日期:○三. 二十. 二○ ○六 一一:十八 APS,內小包為HOY○一○八)及



長壽尊爵(GENTLE)硬盒低淡菸(有效日期:○三. 二十二. 二○○六 一一:二十七 DMY),經鑑定結果 均非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扣案之經鑑定結 果,黑色大衛杜夫DAVIDOFFCLASSIC、黑色 大衛杜夫DAVIDOFF CLASSIC(有警語)、 紅色大衛杜夫DAVIDOFF SPREME(有警語) 、白色大衛杜夫DAVIDOFF LIGHTS、白色大 衛杜夫DAVIDOFF LIGHTS(有警語),香菸 盒上之DAVIDOFF商標及內含菸品全屬仿冒。」「扣 案之555State Express香菸,經鑑定結果 ,為偽品。」、「①扣案之MI-NE香菸,經鑑定結果菸 包側英文字母UCKL和菸包底部鋼模數字L九二四Q二○ B,與本公司製造工廠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為仿冒品。仿 冒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七八號 「峰」商標圖樣。②扣案之Mild Seven香菸,經 鑑定結果菸包側英文字母UDKL和菸包底部鋼模數字H三 四三T○九,與本公司製造工廠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為仿 冒品。仿冒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 九八二號『MILD SEVEN7及圖』商標圖樣,及聯 合商標註冊第六七五七三一號『MILD SEVEN及圖 』商標圖樣。③扣案之Mild Seven 香菸,經鑑 定結果菸包底部鋼模數字D三三三U二二B,與本公司生產 進口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為仿冒品。仿冒日商日本香菸產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八二號『MILD SE VEN 7及圖』商標圖樣,及聯合商標註冊第六七五七三 一號「MILD SEVEN 及圖」商標圖樣。④扣案之 Mild Seven Lights香菸,經鑑定結果菸 包底部鋼模數字0000000,與本公司生產進口的商品 管理編號不符,為仿冒品。仿冒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八二號「MILD SEVEN7及 圖」商標圖樣,及聯合商標註冊第六七五七三一號「MIL D SEVEN 及圖」商標圖樣。⑤扣案之Mild S even Lights香菸經鑑定結果菸包側英文字母U CKL和菸包底部鋼模數字0000000,與本公司製造 工廠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為仿冒品。仿冒日商日本香菸產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八五號「Seven S tars」商標圖樣。」、「扣案之L&M MILDS及 L&M ULTRA MILDS,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品 。」等情,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九十四年四月 二十六日臺菸酒內菸品字第○九四○○○一七六二號函、新



加坡商帝國菸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九十四年五月十日 九十四年營字第○六四號函、BRITISH AMERI CAN TOBACCOTAIWANR九十四年五月六日 函、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五月三日JTZ0 000000000函、菲利普莫里斯臺灣分公司九十四年 五月十八日函等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3、17、18、20頁及 偵字第五二九六號偵查卷第20、21頁),足證如附表所示扣 案之仿冒香菸,均確係屬仿冒菸類商品無訛。
五、被告甲○○丙○○等雖辯稱:扣案之仿冒香菸包裝盒上之 國碼與廠商代碼既與實際廠商管理編號不符,自無成立偽造 文書之可能云云。惟查:
㈠按刑法上之偽造文書罪,祇須無制作權人制作他人名義之文 書,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克成立,至於文書之內容 ,是全部虛偽或一部虛偽,並非所問。依最高法院另案即89 年度台上字第2385號判決意旨謂:【原判決認「偽造準私文 書所偽造之文書必須全部為虛偽記載,表達一定之意思者始 構成,若僅部分相同亦不致構成偽造準私文書。」所持見解 ,已有可議。被告000於原審自承在其包裝紙盒上,印製 與告訴人之國碼及廠商代碼相同之商品條碼,而被告冒用告 訴人日商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新○電腦娛樂股份有 限公司之商品條碼中「49」、「74365」、「49」、「48872 」部分,係國際商品條碼總會授權給各個會員國之相關單位 ( 在台灣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所核發之「國碼 」及告訴人之「廠商代碼」,一經電腦判讀,即可辨識為某 國家某廠商之商品,此之「國碼」及「廠商代碼」,在國際 貿易中相當於商號之表徵,至於特定商品之代碼,係表彰某 廠商所生產之眾多商品之一,故仿冒他人之商品條碼,雖僅 冒用「國碼」及「廠商代碼」部分,而未冒用特定商品之代 碼,亦足以使業者經由電腦判讀後,誤以為是特定公司所生 產之商品,自屬冒用他人名義制作之準私文書(最高法院89 年度台上字第2385號判決參照)】。又按偽造大陸酒、洋酒 之標籤、包裝紙盒,張貼於改裝之酒瓶上或以之包裝酒類, 用以表示各該酒類係由各該酒廠生產銷售之證明,並影響國 家對於菸酒專賣利益,及使買受人有誤以為係原廠出品而予 買受之虞,自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規定,自應以文書論;且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之主旨,係保 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故不僅作成之名義人須虛捏或假冒, 即文書之內容,亦必出於虛構,始負偽造之責任(最高法院 79年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及20年上字第1050號判例分別參照 )。




㈡查商標權人即告訴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香 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害人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產製、銷 售上開商標之香菸,在包裝紙盒上,均有標示告訴人名稱與 條碼(表示國碼、廠商代碼與商品代碼),已如上述,揆諸 上揭說明,被告等人連續販賣仿冒告訴人商標之香菸,其包 裝盒上既有條碼、商品有效日期、製造工廠商品管理編號等 標示,一經電腦判讀,即可辯識為某國家、某廠商之商品, 此「國碼」與「廠商代碼」,在國際貿易中相當於商號之表 徵,另在香菸商品包裝盒上,亦有有效日期與製造工廠之管 理編號,其性質應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之準文書,應無 疑義。且查,上開仿冒香菸之包裝盒上,載明製造人係臺灣 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瑞士 商大衛朵夫公司,足使人誤以為係上開公司之名義所製作, 而其記載之管理編號等文書內容既屬虛構而非真實,自足生 損害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 公司及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顯與刑法第220、210條之偽造 準私文書之罪名該當。是被告等所辯:扣案之仿冒香菸包裝 盒上之國碼與廠商代碼既與實際廠商管理編不符,自無成立 偽造文書之可能云云,於法顯屬無稽,應不足採。六、又按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固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 之法益,必須提出偽造之私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方得成立。但所謂「對其內容有所 主張」,並不以明示偽造之私文書內容為限,即將該文書置 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亦即祇要行為人主觀上認識 到在其法律交往關係中,提出該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他方足 以認為其係對該文書權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並有意使其 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即難謂無侵害公共信用之 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又 按文書之行使,每因文書性質、內容之不同而異;就電磁紀 錄而言,祇須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即足以表示其文書之內 容,行為人將偽造之光碟(電磁紀錄)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 時,已有使用該偽造之準文書而達於行使之程度,固不待言 ;其因販賣而交付之情形,因買受者亦已達於可隨時使用該 光碟之狀態,無待販賣者更有所主張,應認於交付時,即與 行使無異。如同販賣翻印他人著作出版物(連同著作物之底 頁、依出版社所載著作人、發行人、印刷者等一併翻印)圖 利者,於交付偽造之著作物時,即已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無須就該偽造之著作物之內容更有所主張(最高法院九 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0三四號及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一 八號判決分別參照)。查被告販賣仿冒告訴人商標之香菸,



明知其包裝盒上有條碼、商品有效日期、製造工廠商品管理 編號等準文書,確為偽造,且被告為販賣香菸予檳榔攤之中 盤商,對上開標示之意義應知之甚稔,並明知藉由電腦機器 判讀處理,即可使用該偽造之準文書,故被告於販賣交付予 買受者收受時,買受者已達於可隨時使用該偽造之準文書之 狀態,自無待販賣者即被告更有所主張,足認被告販賣該偽 造準文書者於交付時,即與行使無異,而已構成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再者,被告販賣該偽造準文書者於交付時,即已 損害文書公共信用之法益,至買受者是否因被告明示主張而 有所認識,並不在所問。是以,被告執前揭辯詞而否認有行 使行為,於法亦有未合,殊無可採。
七、被告丙○○雖另於九十三年一月十日、九十三年二月間某日 及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以七千元之價格,向綽號「良哥」之 不詳姓名成年男子所販入標有「長壽」、「長壽圖Long  Live」、「長壽Gentle及圖」、「STATE  EXPRESS555圖樣」、「L&M圖樣」、、「Se ven Stars圖樣」、、「MILD SEVEN及 圖」、「峰みねMI-NE」、「DAVIDOFF」、「Si lverStarlet」、「CASTER」」等商標圖 樣之菸類,係未經商標權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日 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同意使用之 商品,竟基於使用仿冒上開商標之概括犯意,自販入時起, 以每箱七千五百元至七千七百五十元不等價格,連續販賣予 臺南縣市各不特定檳榔攤,致生損害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 司、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 之事實,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 偵字第九九三八、九九三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 ○○號判決後,被告丙○○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合議庭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簡上字 第四○號自為第一審判決,被告丙○○又不服提起上訴,又 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八四 一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丙○○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 日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由本院於95年3月31日 以九十五年度上更(一)字第九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十月, 案件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上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合議庭及本院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八、惟觀諸被告丙○○於本院交互詰問時供稱:「(你另一個案 件的菸是否也放在蔡炎泰的倉庫?)不是。」、「(蔡炎泰 的倉庫租多久?)租一年,本件被查獲將近一年。」、「(



蔡炎泰跟你簽過幾次房屋租賃契約?)一次。」、「(你看 這份房屋租賃契約是否就是唯一你跟蔡炎泰簽的契約?)是 。」、「(請你再看第四十二頁,你說上次被查獲以後停了 一陣子,這一次進貨以後就查獲了,是不是?)因為一年做 不到二次,什麼進貨我不知道,就是有貨才有做。」、「( 是不是你停了一陣子以後,你進貨就被查獲,上次你進貨被 查獲停了一陣子,你說九十四年三月份才開始賣,就被查獲 了,是不是?)對。」、「(你在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在 台南縣安定鄉被查獲販賣違反商標法的煙類以後,又被查獲 幾次?)就是這一次。」、「(是不是在九十四年四月二十 三日在台南縣新化鎮被查獲這一次?)是。」、「(你在九 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台南縣安定鄉被查獲販賣違反商標法 的煙類以後,又販賣幾次?)忘記了,是中間有進貨,但販 賣是只有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這一次就被查獲了。」、「 (你在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台南縣安定鄉被查獲販賣違 反商標法的煙類,倉庫是向誰租的?)忘記了,在安定鄉租 的。」、「(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被查獲及九十四年四月 二十三日被查獲所租賃倉庫房東是否同一人?)不一樣。」 等語(見本院95年2月29日審判筆錄),足見被告丙○○於 上開另案93年3月30日在台南縣安定鄉為警查獲後,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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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帝國煙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產品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國菸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