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重附民上字,89年度,76號
TNHM,89,重附民上,76,2006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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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美商W○○、卡其他、己○○和癸○MAF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天○斯   原住台北市郵政信箱八四之二四二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代 表 人 w○○
編號:1之1
被 告 M○○ (O)台北市○○○路168號宏世界大樓15號
        (H)台北市○○區○○路二段140號號二樓
編號:1之2
被 告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T○○
被告1之3(將補提)
被告1之4(將補提)
編號:4之1
被 告 庚  ○
編號4之2
被 告 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L○○
編號:8之1
8之1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TWO EMBARCADERO
  BAKER&McKENZI
被告9之1(將補提)
編號:10之1
被 告 日刊公司(Daily Journal Corporation)
編號:14之1
被 告 q○○
法定代理人 丙○○
編號:14之2
被 告 p○○○
法定代理人 乙○○
編號:16之1
被 告 吉普黨事務所(洛杉磯)
   Gibson,Dunn&
   Gibson,Dunn&
   法定代理人未○Ronal
   Beard       
被 告 17之1(空白)
編號:18之1
被 告 昆等事務所(洛杉磯)  520 South Grand
    Quinn,Kully
編號:22之1
被 告 蕊累,女蕊案)   
    Mary Eileen
    民國43年5月25日生
編號:22之2
被 告 宇○○,男
    Erik H. Ada
    民國54年8月29日生
編號:22之3
被 告 Q○,男      4
   Sheldon Jame
   民國37年3月7日生
編號:22之4
被 告 戊○,男      8
  Patrick Charl
   民國39年6月28日生
編號:22之5
被 告 黃○,男      C
   John Michael
   民國41年7月16日生 
編號:24之1
被 告 加州地方陪審團委員會
編號:27之1
被 告 加州地方陪審團委員會
編號:40之1
被 告 加州審理委員會
編號:45之1
被 告 s○○○○○○○○○○
編號:47之1
被 告 r○○○○○○○○○
編號:48之1
被 告 s○○○○○○○○○○
編號:51之1
被 告 聯邦審查委員會第九分會
編號:54之1
被 告 加州律師公會
編號:57之1
被 告 D○,女      1
    Joy Nunley 
編號:61之1
被 告 加州律師公會Steet BCV Court of the State Bar of CA
編號:63之1
被 告 辛○,男      7
   Gary L.Taylo
   民國27年12月8日生
編號:65之1
被 告 甲○○○○○○○ ○○
編號:66之1(將補提)
編號:69之1
被 告 o○○,女     R
編號:70之1(將補提)
編號:72之1
被 告 華府律師公會    515 Fifth Street,NW
編號:77之1
被 告 華府審理委員會   500.Indiana Ave.,N.W.,6th
   District of
   Court of App
編號:80之1
被 告 聯邦審理委員會   U.S. Court Of Appeal
編號:89之1
被 告 聯邦最後解釋委員會 One First STreet,NE,
   U.S.Supreme
編號:93(空白)
編號:94
被 告 紐約州行政事務所
    New York of
    Administrat
編號:269
被 告 S○○  男
編號:270
被 告 u○○  男
編號:271
被 告 N○○
編號:272
被 告 Y○○
編號:273
被 告 辰○○
編號:274
被 告 宙○○
編號:275
被 告 O○○  男
編號:276
被 告 玄○○  男
編號:277
被 告 卯○○
編號:278
被 告 x○○
編號:279
被 告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O○○
編號:280
被 告 n○○
編號:281
被 告 n○○承辦八七議九 
        署檢察官,書記官為陳瑞仙)
編號:282
被 告 待查(承辦八六議三五三 同上之高檢署檢察官,被
       告t○○,書記官
編號:283
被 告 高檢署
法 代 子○○
編號:284
被 告 法務部
法 代 c○○
編號:285
被 告 l○○
編號:286
被 告 y○○
編號:287
被 告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亥○○
編號:288
被 告 Z○○
編號:289
被 告 F○○
編號:290
被 告 申○○    男
編號:291
被 告 G○○    男
編號:292
被 告 巳○○
編號:293
被 告 d○○
編號:294
被 告 j○○
編號:295
被 告 戌○○
編號:296
被 告 H○俊    男
編號:297
被 告 午○○
編號:298
被 告 e○○    男
編號:299
被 告 J○○    男
編號:300
被 告 丁○○
編號:301
被 告 f○○    男
編號:302
被 告 m○○
編號:303
被 告 A○○
編號:304
被 告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K○○
編號:305
被 告 a○○    男
編號:306
被 告 k○○
編號:307
被 告 地○○
編號:308
被 告 寅○○    男
編號:309
被 告 P○○    男
編號:310
被 告 i○○
編號:311
被 告 R○○    男
編號:312
被 告 z○○    男
編號:313
被 告 I○○    男
編號:314
被 告 b○○    男
編號:315
被 告 V○○    男
編號:316
被 告 g○○
編號:317
被 告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定代理人丑○○
編號:318
被 告 丑○○
編號:319
被 告 U○○
編號:320
被 告 洪根樹
編號:321
被 告 v○○
編號:322
被 告 h○○
編號:323
被 告 最高法院
法定代理人酉○○
編號:324
被 告 司法院
法定代理人E○○
編號:325
被 告 X○○
編號:326
被 告 外交部
法定代理人壬○○
編號:327
被 告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C○
編號:328
被 告 台北提存所
上列當事人間因強盜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嗣於89年
6月7日追加被告,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如人別欄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分 別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對B○○等涉嫌強盜等案件(89年度上訴字第298 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89年5月22日判決管轄錯誤駁回 上訴人之上訴,為程序判決,依前開說明,自不得對前揭被 告追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故上訴人於刑事訴訟終結後之89 年6月7日就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時併追加前揭被告,顯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宋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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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