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5年度,251號
TCHM,95,上訴,251,2006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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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LUEAWl6H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午度訴字
第2890號中華氏國95年l月1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 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5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洪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 ○○○○○○○○○○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陸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
一、LUEAWlGHA THANONGSAK(中文譯名它弄沙,下稱它弄沙)係泰 國人,NGUYEN DUY OUY(中文譯名戊○○,下稱戊○○)係越 南人,因址設於臺中縣豐原市○○路九○二號之「永進橡膠 廠股名分有限公司」 (下稱永進公司)需外籍勞工從事工作 ,永進公司乃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引進越南籍勞工 阮維責,從事橡膠之包裝工作,繼於九十二年引進泰國籍勞 工它弄沙,擔任車床師傅之工作,永進公司並在上開公司地 址之廠房內興建二樓式外籍勞工宿舍,它弄沙、戊○○同住 於該宿舍二樓。它弄沙來臺二作後,初由戊○○對之為生活 上之輔助,嗣因它弄沙與戊○○語言不通,且認為戊○○與 另一泰國籍勞工丙○ (中文譯名)自居為老大,飽受欺壓, 因而心生怨懋,加以九十三年冬某日,寒流來襲,戊○○與 另一外勞式維顯拒它弄沙於門外數小時,積怨加劇,乃於九 十四年三、四月問多次向永進公司總經理丁○○抱怨,惟丁 ○○並未及時為妥善之處置,更引起它弄沙之不滿,乃萌生 殺人之犯意,迫宿舍內放有一把以鐵板磨成刀刃長約三十公 分,刀和約十三公分之刀子一把 (非管制刀械)。俟於九十 四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戊○○下班唆,丙○已 下班外出,阮維責即在上開宿舍一樓烹煮食物,昤同日下午 七時許,它弄沙下班回宿舍,隨後戊○○用餐後刃宿舍休息 ,宿合內僅它弄沙與戊○○二人,阮雉責回宿舍琦,見它弄 沙在宿舍內看報紙,戊○○不以為意,逕自打開朱前之簾子 ,並彎下身鋪床準備休息時,它弄沙見機不可失,基於殺人 之犯意,持上開刀子,朝戊○○之後腦揮砍,阮准貴以為頭 部碰撞到硬物,未加理睬,它弄沙趁勢迅速再持河往戊○○ 之背部砍二刀,戊○○此時始知受攻擊,乃轉身次加以防銜 ,詛它弄沙仍持該刀再往阮維責之前額砍來’阮准貴即以右



手加以阻擋,而砍到戊○○之右手肘,然它弄沙竟仍未罷手 ,又持刀往戊○○之前額砍去去,戊○○亦以右手如以阻擋 ,而砍中戊○○之右手部,阮維責因而受有頭皮切割六×三 ×三公分、顱骨缺損三×○. 二公分、背部二處勿割傷均十 ×三×三公分深達肌肉層、右手肘九×三×二公斧切割傷` 右手腕六×四×二切割傷合併韌帶斷裂等創痕。戊○○在被 它弄沙砍殺五刀之時,利用用右手擋開刀子之際,將它弄沙 略往後推即趁機下棲奔離宿舍,砍前往臺中縣豐系市○○路 八七八號永進公司之三老闆李綿豐往處求救,即沿著宿舍前 之豐原市○○路八八二巷左轉豐原市○○路柱中三路八七八 號奔逃,它弄沙見狀,仍不罷手,自後追趕,戊○○跑至李 錦豐往處前,見它弄沙仍在後追趕,兵法進入,孓能繼續往 前奔逃,並隨即於中正路旁自地上拾起石頭二個,一顆丟擲 它弄沙以為防止它弄沙繼續追殺,另一顆則持以防備之用, 待戊○○逃至中正路八七二號前,它弄沙見戊○○持有石頭 ,即距阮維責前約七、八公尺處方停下。嗣於九十四年七月 十三日下午七時三十分因警車及救護車趕抵現場,它弄沙見 警至,J來隨即將手上之刀子放在地下,經警扣得上開刀子 一把,救護車則將戊○○包紮送醫,阮維責始倖免於難,它 弄沙因而未得逞。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它弄沙固不否認有持刀砍被害人戊○○一節不諱, 惟否認有何殺人之犯意,於原審及本院辯稱: 九十四年七月 十三日下午七時許,伊下班後,自工廠要返回宿舍 (工廠與 宿舍孫隔壁,並以一門互通),自工廠與宿舍互通之門欲返 回宿舍,適被害人戊○○在門口砍前往工廠盛開水,即要伊 不要關門,伊說下班了,工廠門要關,二人因而發生爭執, 被害人戊○○即以右手推了伊之胸部一下,伊即柱後退,被 害人戊○○再以右手毆打伊之左側臉頰,伊即倒在宿舍二棲 之樓梯下,並見到刀子一把,隨即拾起刀子欲砍被害人戊○ ○,但二人均未講話,此時,被害人戊○○乃往二樓跑,伊 即追上去,見被害人戊○○在床前翻束西,伊即上前站在被 害人戊○○之左側,持刀往被害人阮維賁之後腦砍去,再往 被害人戊○○之背部上砍,此時,被害人戊○○轉身要搶刀 子,伊即後退,被害人阮維責即跳上前要搶刀子,伊即亂石 文,有砍到被害人戊○○,伊見阮維賁流血嚇到,即逃下樓 欲前往三老閩家找三老闆自首,被害人戊○○亦追過來,伊 先跑到宿舍大門後,被害人阮維賁追上來並跑在前面,也要



去找三老閩,伊並沒有預謀要殺被害人戊○○云云。經查:(一)被告它弄沙係泰國人,被害人阮維責係越南人,因址設於 臺中縣豐原市○○路九○二號之永進公司需外籍勞工從亨 工作, 永進公司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引進越南籍勞 工即被害人戊○○,從事橡膠之包裝工作,繼於九十二年 引進泰國籍勞工即被告它弄沙,擔任車床師傅之工作,永 進公司並在上開公司地址之廠房內興建二樓式外籍勞工宿 舍’被告它弄沙、被害人戊○○與另一外籍勞工它咸同往 於該宿舍二樓。被告它弄沙來臺工作後,初由被害人戊○ ○對之為生活上之輔助,嗣因被告它弄沙與被害人阮維賁 語言不通’且認為被害人戊○○與另一泰國籍勞工它成自 居為老大’飽受欺壓’因而心生怨忿,乃於九十四年三、 四月問多次向永進公司總經理即證人丁○○把怨,惟證人 丁○○並未及時為妥善之處置情節,業據被告它弄沙供述 在卷,核與證人丙○於九十四年丸月六日偵查中結證: 「 (問: 它弄沙與阮維責平常有無常常聊天、講話?) 本來二 人退會一起去玩,…它弄沙有生病,阮維責有帶他去看醫 生,戊○○都會幫它弄沙忙。」等語 (見偵查卷第四七頁 ); 及證人丁○○於同日偵查中結證稱: 「 (問: 它弄沙 與阮維責和處的如何?) 它弄沙剛來時,二人很好,都是 戊○○帶著它弄沙,…後來它弄沙有滿一年後有回泰國, …回來後它弄沙就變了很多’抽很多煙, 一直抱怨說,戊 ○○、丙○、另一個走掉的外勞以為自己是老大,一直坎 負化… (閂: 這棣的話講過幾次?) 二、三次,我是安撫 他。」等語 (見偵查卷第四八頁)’及於原審法院九十四 年十一月六日審理時結證稱: 「審判長問: 外勞之問平常 相處情形?) 戊○○己經來兩年半’它弄沙比較慢進來, 但它弄沙不會說中丈,阮維責有在帶他’且裡面包橡膠在 趕時問時,我弟弟會要求戊○○加班,因為它弄沙沒有地 方可以去,我曾經好幾次看過它弄沙在阮維責加班時,在 旁邊跟戊○○聊天,今年年初他們成情不好’是因為印象 中有個越南籍的勞工叫式維顯,他和戊○○`丙○三人都 會講中丈,那次是咿丈日的白天因為寒流沬,他們三人有 帶外面的人進來宿舍,因為公司有規定不能帶外人進釆, 他們三尺把它弄沙鎖在外面,外面很冷,他不知道他要去 哪裡,我門幾個老閩家裡門又關起來,他就在外面等,等 到很晚才讓它弄沙進去,隔天上班時,它弄沙就跑來跟我 們說,那時我哥哥很生氣,罵他們三人,說如果它弄沙在 外面凍死,你們怎麼辦,式維顯私下有說要打它弄沙,因 為它弄沙後來跑來告訴我,我才知道,我認為從那時開始



,他們的感情就不好。」等語 (見同院卷第一四○頁)相 符,其於本院亦結證:戊○○等確有把它弄沙鎖在外面等 情,堪信為真實。嗣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六時三十 分許,被害人戊○○下班後,案外人丙○已下班外出,被 害人戊○○即在上開宿舍一樓烹煮食物,於同日下午七時 許,被告它弄沙下班回宿舍後,被告它弄沙,持上開扣案 之刀子,朝被害人戊○○之後腦揮砍,被害人戊○○以為 頭部碰撞到耒更物,未加理睬,被告它弄沙趁勢迅迭再持 刀往被害人戊○○之背部砍二刀,被害人戊○○此時始知 受攻擊,乃轉身欲加以防衛,被告它弄沙仍持該刀再往被 害人戊○○之前額砍來,被害人戊○○即以右手加以阻檔 ,而砍到被害人戊○○之右手肘,然被告它弄沙竟仍未罷 手,又持刀柱被害人戊○○之前額砍去,被害人戊○○亦 以右手加以阻擋,而砍中被害人阮維責之右手部,被害人 戊○○因而受有頭皮切割傷六x三x三公分、顱骨缺損三x ○. 二公分、背部二處切割傷均十x三x三公分深達肌肉層 、右手肘九x三x二公分切割傷、右手腕六x四x二切割傷合 併韌帶斷裂竽創痕之事實,業據被告它弄沙去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指證之 情節相符,並經證人丁○○於偵訊及本院及原審審理時證 述屬實,並有被告它弄沙、被害人戊○○之居留旨登影本 各一件、查獲現場圖二件、被告它弄沙與證人丁○○繪製 之宿舍位置圓各一件、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 一件、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九十四午八月九日豐醫歷字 第○九四○○○○五五九四號函所附之被害人受傷位昱圓 及傷口大小之圖示一J分、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豐醫歷字第 ○九四○○○○六九六七號函送之被害人阮維責病歷 (合 照片)一份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至於被害人戊○○於 九十四午七月十四日警詢中雖證述: 「 (問: 你因何事在 豐原醫院診住院?) 因為我遭公司乙名外勞持刀石丸殺。( 問: 於何時? 何時? 遭何外勞石文殺?) 於九十四年七月 十三日十九時三十分左右,衣我上班公司的宿舍二樓 (臺 中縣叟原市中正菰咎九○二號)遭乙名泰國籍男子它弄沙 石文殺 (是我同事)。(閂: 泰國籍男子它弄沙為何要砍殺 你? 持何種刀子砍殺你? 石文殺你彳可處?) 我不知道為 何它弄沙要持刀石文我。我不知道是何種刀子,只知道是 乙把長長的刀千。第一刀是石文我的後腦,第二刃是石文 我的背部,當它弄沙要再石文我第三刀時,我用我的右手 擋寸匕,所以第三刀石文到我的右小臂,第四刀石文到我 的右手肘,共石文了四刀。…」等語 (見警卷第十一至十



二頁); 方告九十四年九月六日偵查中結證稱: 「..( 問: 你進去後就開電彳見看?) …它弄沙就拿刀從後面石文我 。… (問: 石文了一刀之後?) 我還沒回神,還想我撞到 什麼東西。直到第二刀石文我背部,這次我就發覺是有人 要砍我,我就轉身來反抗。(問: 第二刀是石文一下還是 二下?) 我不知道,時問很快。…(問第三刀往何處石欠?) 我轉身時,他刀子已朝我揮過來。(問:J 也刀子是朝何方 向石文你?) 他往我頭方向石欠過來,,因為我右手擋在 頭上,所以砍到手。(問第四刀?) 也是往我頭上石文,所 以也是砍到我手腕上…」等語 (見偵查卷第五十頁); 及 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審理時結證稱: 「 (審 判長問: 請詳細說明被告拿刀砍你的過程?) 我進去準備 鋪棉被,我不知道後面發生什麼事情,第一刀砍到我的頭 ,我還以為撞到什麼束西,我還抬頭看看上面有什麼東西 。第二刀就砍到我的背部。後面被石文一刀或兩刀,我不 確定,因為時問太快了。他砍第二刀時,我想到有人打我 或石欠我’我就用手去擋,那是本能的反應,後來我轉頭 過來’看到被告拿刀砍我的臉,所以才用手擋。被告再來 又砍到我的手腕.. 」 (見原審卷第一一九頁)等語,就其 背後究竟遭砍一刀或二刀,無法為正確之陳述,然依上開 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九十四午八月九日豐 醫歷字第○九四○○○○五五九四號函所附之被害人受傷 位置圖及傷口大小之圖示一份`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豐醫歷 字第○九四○○○○六九六七號函送之被害人戊○○病歷 (含照爿)一J分所載,被害人阮維賁受傷位置共五處,其 中二處於背後,且背後二處之刀傷均呈有右上往左下,二 處刀傷大致呈平行, 而傷口大小均十x三x三公分,且深達 肌肉層,以人施力之原理’持刀用力`快速砍下之際,顯 不可能砍到一半停止,再上移一點繼續持朝同方向砍,可 知該二處刀傷,應非一次揮砍所迭戌,而應屬二次揮砍所 致,故被告它弄沙石文殺被害人戊○○之刀數應舟五刀無 誤。
(二)再被告它弄沙雖為上問辯解云云;然查:l、本件被告它弄沙所持以石文殺被害人戊○○之刀械,刀刃長 三十公分、刀柄長十三公分,刀刃單面開鋒呈圓弧型,甚為 鋒利’業據檢察官勘驗明確 (見偵查卷第五七項),而頭部屬 於人體之重要部位,持之揮砍人之頭部,足以剝奪人命,一 般人均應有所認識,且被告它弄沙係丰床師父,* 顯有相當 之社會經驗,對於刀械對人體所能造成之傷害, 自有一定之 認識,竟仍持該把刀械朝被害人阮維責之頭部猛力揮砍’難



謂無殺人之認識。再參諸被害人戊○○所受之傷勢孫頭皮切 割傷六x三x三公分、顱骨缺損三x○,二公分、背部二處切割 傷均十x三x三公分深達恩甩肉層、右手肘九x三x二公分切割 傷、右手. 腕六x四x二切割傷合併韌帶斷裂等傷害,其頭部 所受之切割傷六x三x三公分、顱骨缺損三x○. 二公分,足見 被告它弄沙係往至爻命之頭部下手,且下手甚重,並參以被 告它弄沙在被害人戊○○轉身後,仍持刀往被害人戊○○頭 部揮石文,只因被害人戊○○及時以手抵擋,致石文到之處 為被害人戊○○之右手一節,業據被害人戊○○指訴歷歷, 已如前述,而彳皮告復不否認,是被告它弄沙顯有殺害被害 人戊○○之犯意甚明。
2、再被告它弄沙雖辯稱: 伊在宿舍砍殺被害人阮維賁後,並未 追趕被害人阮維責,係伊石文了被害人戊○○之後,即下樓 往中正暈岑八七八號李錦豐住處跑,被害人戊○○持石頭自 後追趕云云; 然此部分業為被害人戊○○所否言各,並於九 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警詢中非證稱: 「 (問: 是何人報案?) 我不知道,因為我跑到馬路上,它弄沙還拿著刀子一暈岑追 著我要石文殺我。(問: 它弄沙砍殺你時,有要致你於死之 意圓?) 它弄沙一逸石文我,一邊告訴我『十匕死了,所以 我也要死』等之中文言語。所以我認為j也有要致我於死之 意思。」等語 (見警卷第十二頁); 於九十四年九月六日偵 查中結旨登稱: 「 (閂: 被石文之後?).. 趕快跑,它弄沙 一直在後面追我,我跑到一樓去。(問: 跑到一樓後,脅丈 何事?) 我跑出去要往大馬路,我要跑至,J我三老闆李錦豐 在前面大馬征咎的住處求救。(問: 有跑到李錦豐住處?) 有 至八七八號門外,我發現門是關的,不能進去,它弄沙在後 面追,我就繼續跑,…它弄沙言兌『我死,我也要你死』。 」等語 (見偵查卷第五○至第五一頁); 並於原審法院九十 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審理時結言登稱: 「 (審判長問: 請詳細 言兌明彳皮告拿刀砍你的過程?) …. 後來我轉頭過來,看 到被告拿刀砍我的臉,所以才用手擋。被告再來叉砍到我的 手腕,我就把他往後雅,然後趕快逃跑。( 審判長閂: 是否 被告在砍你時,他同時往後退? 並請通譯翻譯。)是的。因 為與我被告距離很近,他砍下來的時候,我就往外推,把化 雅後面一點,我就趕快跑出去。(審判長問: 請組續?) 後來 我就跑到一樓從工廠通往九一○巷後門跑出去沿著工廠後面 的路要跑去找第三個老闆。.. , 我從門往右轉,看到路上 有很多人在賣廢雀載,被告在後面追我,我沿著路跑到三老 問的房子那裡。(審判長問: 被告追你時,手上有沒有拿束 西?) 左手有拿刀子。…」等情秦詳 (見同院卷第一一丸頁



至第一二○頁),核與證人張心怡於同院九十四年十一月十 六日審理時結言登: 「 ( 審判長問: 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 晚上六、七點左右你有無在回收場?) 有。(審判長問: 責源 回收場與被告工作公司的位置如何?) 我們的距離隔一條小 路。(審判長問:提示現場圓有關資源回收場的繪製位置是否 正確?) 正確。(審判長問: 當天你在資源回收場有無看到何 事情?) 我人在九一○巷回收場外面在整理回收的東西,我 看到戊○○跑在前面,它弄沙拿刀在後面追。但我沒有看到 戊○○從何處跑出來。(審判長問: 他們二人跑的方向?) 從 九一○巷往八八二方向跑。(審判長問: 提示現場位置圖的 上的箭頭方向是否即是他們二人跑的方向?) 是的。( 審判 長問: 當時戊○○手上有無拿任何東西?) 我沒有看到戊○ ○手上有沒有拿東西,但是我看到它弄沙手上有拿著刀子。 至於被告哪一隻手拿刀子,我忘記了。(審判長問: 他們二 人有無對話?) 沒有。很匆忙跑過去。(審判長問: 當時戊○ ○或它弄沙身上有無受傷?) 我看到戊○○背後流血,我沒 有看到它弄沙身上有受傷。..( 審判長問: 當時戊○○與它 弄沙之問的距離多遠?) 很近,大約一、二公尺。… (審判 長問: 你所看到的情形?) 就是他們跑過去的畫面。(審判長 問: 你所站的位置,距離工廠在九一○巷的門有多遠?) 二 廠後面有門,我站的位昱距離工廠的門約不到四公尺。…」 (見同院卷第一二七至第一二八頁)等情節和符,且被告它弄 沙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警詢中已供述: 「 (問: 你是否持 刀子一路追砍阮維責至豐原市○○路八七二號前?) 因為戊 ○○不認輸也想要反擊,所以我才會一路追石文他到中正路 八七二號前。」等情明確。況且衡諸常情,被害人戊○○遭 被告它弄沙砍殺之後,所受之上開傷勢已甚為瓜重,若被告 它弄沙已停手離去,被害人戊○○應感慶幸,避之唯恐不及 ,豈有再自後追趕之可能,故被告所辯不僅有違常情,且與 被害人戊○○拍訴之亭實不符,故堪信被害人戊○○之指訴 與事賁相符。又被告它弄沙於砍殺被害人戊○○,並於被害 人戊○○逃離宿舍之後,仍持刀自後追趕被害人戊○○至豐 原市○○路八七二號前,約有一百七十一公尺,此業據證人 即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警員蘇國峰於原審法院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審理時結證屬實,並有同院九十四年 十月十七日勘驗筆錄一份附卷可稽; 再參以被告它弄沙於警 方及救護人員到達時,經警員持槍嚇令,被告它弄沙才將手 中之刀子放下,此據證人即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合祚派出 所警員陳永祥於同院九十四午十一月十六日審理時結證明確 ,且被害人阮維責跑到中正路旁時,曾持地上石頭丟擲被告



它弄沙,並跑到中正路八七二號前持地上之石頭轉向面對被 告它弄沙以防禦一恃,迭據被害人戊○○於偵查及同院審理 中指訴歷歷,復為被告所不否認,而被害人戊○○於救護人 員抵達時仍站立於中正眾咎旁一節,亦據證人即臺中縣消防 局第一大隊豐原分隊志工,黃魏美鳳於同院九十四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審理時結言登在卷,可知,雖被害人戊○○已逃至 中正路八七二號前,被告它弄沙仍未放手,直至警員趕到, 才放下手刀子,是若被告它弄沙無殺人之意,何以在被害人 戊○○受傷後,仍持刀自後追趕? 凡此在在言登明被告它弄 沙顯有致被害人戊○○於死地之犯意甚明。
3、至被告它弄沙雖辯稱案發當日彳尹下班後,自工廠要三送回 宿舍,迫被害人戊○○在門口浴欠前往二廠盛開水,印要伊 不要關門,J尹言兌下刃王了,工廠門要關,二人因而發生 爭執’被害人戊○○即以右手推了伊之胸部一下,j尹即往 後退’被害人戊○○再以右手毆打〈尹之左側臉頰,伊即倒 退在宿舍二樓之樓梯下,並見到刀子一把,隨即彳合建臣刀 子欲石欠被害人阮維責,被害人阮維責乃往二樓跑,伊即追 上去,見被害人戊○○在床前翻東西,伊即上前站在被害人 戊○○的左側,持刀往被害人戊○○之後腦石文去云云: 然 扯匕已為被害人阮維責所否言乙,豆查被告它弄沙係持刀自 被害人戊○○背後石欠下,且被害人戊○○於頭部被石文一 刀,背部被砍二刀之後才轉身面對彳皮告它弄沙一節,迭據 被害人戊○○方乎九十四午七月十四日警詢中言登述: 「 ( 問: 泰國籍男子它弄沙為何要石文殺你? 持何種刀子石欠殺 你? 石文殺你何處?) 我不知道為何它弄沙要持刀石文我。 我不知道是何種刀子,只知道是乙把長長的刀子。第一刀是 砍我的後腦’第二刀是砍我的背部…」等言吾 (見警卷第十 二頁); 方卜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偵言札時結旨釜稱: 「 (問: 當天發生何事?) 我不知道,我下班,洗完澡,在一棲 煮東西吃’被告下班就上樓,我的床是在裡面,我走到我的 床,要掀開,棉被,他就持刀砍我,第一刀砍後腦,第二刀 砍到背…」等語 (見偵查卷第二五頁); 於九十四牛九月六 日偵查中結證稱: 「..( 問: 案發當天即九十四年七月十三 日晚上七時許,它弄沙為何拿刀砍你?) 我不知道4也為何落 文我。.. 我還沒有吃,它弄沙就下班,我有看到他上樓到 宿舍。它弄沙沒有講話,也沒有看我,我就繼續吃我的東西 。吃完東西,我枕把侖忌子、電磁爐收好,我上二棲準備要 睡覺、休息、看電視,時間約七點多。(問: 你進去宿舍後 ,它弄沙在做何事?) 它弄沙在看報紙。... (問你進去後就 開電視看?) 因為我的床有窗簾,我準備鋪床休息。我開完



窗簾,我床還沒鋪好,它弄沙就拿刀彳砭後面砍我。(閂它 弄沙迅來有無說話、聲音?) 沒有..( 閂: 石文了一刀之後 ?) 我還沒回神,還想我撞到什麼。東西。直到第二刀砍我 背部,這次我抗發覺是有人要石文我,我就轉身來反J亢。( 問: 第二刀是石文一下還是二下?) 我不知道,時間很快。 …」等語 (見偵查卷第四九至五十頁); 及於同院九十四年 十一月十六日審理時結言登稱: 「 ( 審判長閂: 請說明當 天發生事情的經過?) 七月十三日晚上六點半時,我下班馬 上到樓上拿褲子下去洗澡,浴室在樓下,在樓下洗澡完後, 我在一樓煮菜,(審判長閂: 詩繼續言兌明?) 因為在廚房不 能吃東西,所以我把東西拍到一棲棲梯旁邊吃東西。之後我 拿衣爿艮在二樓晒衣月艮。樓上有兩問,一間是我們睦覺的 地方,一間是中午可以上去吃省泛及晒衣月艮。我晒衣月比 完後,進去房問準備休息,那時大約七點十分至十五分左右 。(審判長問: 請繼續說明?) 之後我京尤在床旁邊準備鋪棉 被,被告就拿刀子石欠我。因為被告走的聲音很輕,我不知 道他在我的後面。(審判長閂: 你進去房問時,有無發現被 告已經在房問?) 有,我一進門就看到他在看泰國的報紙。( 審判長問: 請詳細說明被告拿刀石文你的過程?) 我進去準 備鋪棉被,我不知道後面發生什麼事情,第一刀砍到我的頭 ,,我還以為撞到什麼東西,我還抬頭看看上面有什麼東西 。. 第二刀就砍到我的背部。後面被石文一刀或兩刀,我不 確定,因為時問太快了。化石文第二刀時,我想到有人打我 或落文我,我就用手去擋,那是本能的反應,後來我轉頭過 來,看到被告拿刀砍我的臉,所以才用手擋…」等語 (見同 院卷第一一八至一一九頁)恭詳; 再依卷附被害人戊○○受 傷位置圓所示 (見偵查卷第三十頁),被害人阮維賁頭部之 刀傷,呈左上往右下,而背部之二處刀傷則呈右下往左下, 顯然被告它弄沙係持刀由左上方向往右下方砍下後,再趁勢 由右` 上往左下方向砍二刃,而被告它弄沙之站立位置顯然 即係在被害人戊○○後方無訛,且被害人戊○○指述在被砍 到背之後才轉身一節,復為被告它弄沙所不否認,是彳皮告 它弄沙顧然是自被害人阮維責之背後偷襲無訛,故若被害人 阮維責是在與被告它弄沙發生爭執,且見到被告它弄沙持刀 後才跑上二樓宿舍,依經驗法則可知,被害人戊○○心中必 然有所警覺,可能遭被告它弄沙攻擊,而含隨時注意被告它 弄沙之動靜,不可能背對外面,而任由被告它弄沙持刀攻擊 ,是被告它弄沙所辯案發前遭被害人戊○○欺負云云,實難 採信。再者,被告它弄沙亦自承其持刀砍被害人戊○○時, 並未穿鞋屬賁,核與被害人阮維賁方仁同院同次審判期日時



,結證稱: 「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穿鞋子?) 被告上班時 有穿鞋子,但追我時沒有穿鞋。」`「 ( 辯護人問: 被告平 日在宿舍內走路的習慣為何? 是否會穿鞋? 步伐是否很重?) 在宿合走路一定會有聲音,因為鐵搭的房子,上面鋪木板, 至於聲音的大小就看每人走路不同而不同,我們在宿舍穿輕 鬆的鞋不會光著腳,上班時穿安全鞋。」等語 (見同院卷第 一二三頁、第一二五頁),及證人陳永祥於同院同次審判期 日亦結證稱: 「 (審判長問: 到現場時,被告的穿著為何?) …應該沒有穿鞋。」等語,及證人丁○○於同院同次審判期 既結書登稱: 「 ( 審判長問: 那時看至,J它弄沙拿刀時, 他有無穿鞋?) 我確定他沒有穿鞋。」等語 (見同院卷第一 四二頁)相符,可知被害人戊○○上開非訴,其在遭被告它 弄沙砍殺之前,並未聽開任何聲響一情屑賁,足證被害人阮 維責確係是毫無預警,而無任何防備之情形下遭被告它弄沙 攻擊。此外,被告它弄沙亦未能提出證據佐證,是其辯稱當 日係因遭被害人戊○○推打才持刀追石文被害人戊○○云云 ,並不足採信。
4、又被告它弄沙於警詢時供稱扣案之刀子係在樓梯下看到彳合 得 (見警卷第9頁),在檢察官訊問時供稱: 樓梯下有一把刀 子,刀子不知道是誰的 (見偵查卷第31頁),於原審供稱: 我 來臺灣就看至,J那把刀子就放在那裡 (見原審二卷第42頁) ,又稱: 刀子我沒有準倩,刀子之前就放在樓梯下面的廚房 ,平日都是切肉、菜使用,廚房內的刀子有兩把’不夠的時 候,才會拿這把來用 (見原審一卷第39頁)。於本院審理時亦 為相同之辯解 (見本卷第46頁背面)。。雖此為被害人阮維責 所否認,並一再證述未曾見過該把刀子,及證人丙○、丁○ ○於九十四年九月六日偵查中,及證人丁○○於本院及原審 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審理中結證未曾見過扣案刀子等情,然 上列諸人均米能明確指證該刀子孫被告它弄沙所有,故不能 因此印認定被告它弄沙所持以石文殺被害人戊○○之刀子, 即係被告它弄沙所有。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它弄沙係因與被害人戊○○相處不佳 ,乃懷恨在心,而持刀子以砍殺被害人戊○○,是其殺人 犯意堪以認定,此外,復有扣案之刀子一把可責佐言釜。 本案事言登明確,被告殺人未遂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二、按本法在中華氏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刑法第三條第一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它弄沙與被害人戊○○雖同是外國 人,已如前述,然依刑法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仍有荊法之適用 。故核被告它弄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



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被告它弄沙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該刀子並非被告它弄 沙所有,已論斷如上,原審為相反之認定,且為沒收之宣告 ,核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雖未指鏑及此,然原審判決既有 未當,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它弄沙在我國 並無犯罪前料,素行尚佳,隻身在異圍工作,情緒之管理較 一般人困難,且因曾受被害人戊○○之欺壓,致相處不睦, 而犯本罪,於見到警察時即將刀子放在地上,犯罪後態度尚 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毋,J,以責攸懲 。檢察官雖對被告它弄沙其體求處有期徒尹,j十年,然本 院審酌上開各恃,認對被告它弄沙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已 足收儆懲之效,檢察官之求刑尚嫌過重,附此敘明。又被告 它弄沙非本國人,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於 刑之執行完畢或受杖免後予以, 嘔逐出境。至本件扣案之刀 千一把,雖為被告它弄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尚無證據 足認該把刀子為被告它弄沙所有,公訴人請求宣告沒收自嫌 無據,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九十五條,才,J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黃 日 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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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