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39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另案在監)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
第1191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94年度偵字第6472號)提起上訴,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9066號、94年
度偵字第8712號、95年度偵字第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癸○○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螺絲起子壹把、鋼剪貳支、電纜線剪刀壹支、尖嘴鉗壹支、大型美工刀肆支、短鐵條拾叁支均沒收。
事 實
一、癸○○曾於九十二年間,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一二號、九十二年度訴 字第七一九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月,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於九十 四年二月八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或與徐陸萬(已歿),或與李 清爽,或與顏進全(檢察官另案移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併案 審理)基於共同犯意,連續於如附表所示時地,竊取壬○○ 等人所有財物(行為人、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得財 物、查獲經過均詳如附表所示),嗣先後為警查獲。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先後報請同 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下列共犯、證人(詳后)之警訊證述固屬被 告以外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本案當事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 ,就此等證據能力問題並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視為有同條第一項之同意,且本 院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之情況,尚無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自得為證 據,合先敘明。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癸○○除否認有犯附表編號十五之犯行外 ,坦承其餘竊盜犯行,就附表編號十五部分辯稱伊未行竊云 云,經查:被告已於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警訊時自承顏進全行
竊電纜線時有在場,且共犯顏進全亦於同日警訊時證述其行 竊時被告有在場;於九十五年一月九日偵訊時被告亦供述: 「(問:你是否在車上把風?)是。」、「(問:到現場時 過,你是否就知道顏進全要去偷電纜線?)是。」(見九十 五年度偵字第五九一號卷第三十五頁、四十四、八十八頁) ,復經證人江天寶、江陸、江邱換等證述目睹竊嫌有二人( 詳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九一號卷),被告所述未犯本案竊盜 案件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三、此外被告犯行並據被害人壬○○、台灣東芝通訊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工程師丙○○、日商三菱重工業新幹線駐高鐵R四段 第六區段負責人甲○○○、日商山陽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師戊○○、乙○○、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裝修員己○ ○、巡修員辛○○、配電服務員丁○○、劉世淵等於警訊中 指述甚詳,復有贓物領據三份及照片三十六張等在卷可證,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
四、按扣案之螺絲起子一把、鋼剪二支、電纜線剪刀一支、尖嘴 鉗一支、大型美工刀四支、短鐵條十三支均為鐵製,客觀上 具行兇危險性,屬於兇器。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就附表編號六與 編號十五,分別與李清爽、顏進全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分別為共同正犯,其餘皆與徐陸萬(已歿)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核被告所為數行為,時間緊接,犯罪 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是為連續 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起訴書被告犯罪 事實文未載及,而為本院認定成罪部分,既與起訴書載明部 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應併予審判。再被告曾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一二號、九十二年度訴字 第七一九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月,經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於九十四 年二月八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足憑,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 法加重其刑。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 非無見,惟原審未及就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經檢察官 移送併辦部分併予審理,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 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又被告上訴請求 從輕量刑云云,然審酌被告行竊次數及所得財物價值非微等 一切情狀,認原判決量刑並無過重,被告上訴並無理由。爰 審酌被告不知悔改,一再行竊,危害社會治安,影響供電安 全,情節非輕,併參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示懲。
五、扣案之螺絲起子一把、鋼剪二支、電纜線剪刀一支、尖嘴鉗 一支、大型美工刀四支、短鐵條十三支均為被告所有供其各 該次犯罪所用之物,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 沒收。
六、檢察官移送併辦 (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九一號)意旨另認: 被告與顏進全係兄弟,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於九十五年一月八日十四時三十分許,攜帶自備之T型扳手 一支(未扣案)至彰化縣北斗鎮○○里○○路○段四二六巷 口,共同以該扳手撬開車門鎖之方式,竊取陳忠男所有車牌 號碼PS-二二二九號之自用小客車(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 五九一號)。惟查:檢察官認被告涉嫌此部分犯行,係以被 告於九十五年一月九日偵訊時之供述與顏進全之供述不一致 ,而被告自己犯罪部份所為之陳述,並非立於證人之地位, 所述顯係避重就輕之詞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 此部分犯行。經查:被告於警、偵訊皆否認有此犯行;顏進 全於警偵訊時亦供稱此案並無共犯,本案亦無任何人指述被 告偷竊上揭車輛,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此 部份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不利被告之積極證據,應認 此部分被告犯罪不能證明,是則該移送併辦部分,即與本案 認定成罪之上開犯行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非本案 起訴效力所及,自不得併為審理判決,應檢還檢察官另為適 法之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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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行為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方法暨查獲情形 │ 犯 罪 所 得 │
│號│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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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陸萬│九十四年│彰化縣員林鎮出水里│台灣東│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鋼剪至犯罪│1.低壓電纜線四三│
│ │癸○○│六月四日│高鐵R四段一八三公│芝通訊│地點,先由徐陸萬以鋼剪剪下被害人所│二公尺(價值四萬│
│ │ │十一時許│里二九四至七二六公│科技股│有之電纜線後,再由一旁把風之癸○○│三千元) │
│一│ │ │尺 │份有限│撿拾集中上開財物,得手後,騎乘車牌│ │
│ │ │ │ │公司 │號碼MP六—三三八號重型機車搬運至│2.接地線二00公│
│ │ │ │ │ │癸○○位於彰化縣北斗鎮○○里○○路│ 尺(價值九千元│
│ │ │ │ │ │二段四二六巷二十六號住處剝取銅線後│ ) │
│ │ │ │ │丙○○│,由徐陸萬載往不詳地點販賣取得不詳│ │
│ │ │ │ │ │金額,其中新台幣六、七百元朋分予顏│ │
│ │ │ │ │ │嘉和花用。嗣為警循線查獲。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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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陸萬│九十四年│彰化縣員林鎮出水里│台灣東│同編號一 │雙向低壓電纜線二│
│ │癸○○│六月二十│高鐵R四段一八三公│芝通訊│ │四二公尺 │
│二│ │一日十五│里二00至二九四公│科技股│ │(價值二萬二千三│
│ │ │時二十五│尺 │份有限│ │百二十元) │
│ │ │分許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丙○○│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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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陸萬│九十四年│彰化縣員林鎮出水里│日商三│同編號一 │三六蕊光纖電纜線│
│三│癸○○│六月二十│高鐵R四段一八三公│菱重工│ │三千公尺 │
│ │ │一日十六│里四六一公尺處 │業 │ │ │
│ │ │時十分許│ │ │ │ │
│ │ │ │ │ │ │ │
│ │ │ │ │川澄孝│ │ │
│ │ │ │ │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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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徐陸萬│九十四年│彰化縣員林鎮林厝里│台灣電│同編號一 │電纜線一六九公尺│
│ │癸○○│七月十六│員南路柴頭井段二六│力股份│ │(價值約三千零五│
│ │ │日十三時│二之二號柴頭井高幹│有限公│ │十九元) │
│ │ │三十分許│三*六七桿至低二地│司 │ │ │
│ │ │ │桿 │ │ │ │
│ │ │ │ │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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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徐陸萬│九十四年│彰化縣員林鎮南東里│日商三│攜帶客觀上足供凶器使用之鋼剪二支至│電纜線一三七公尺│
│ │癸○○│八月十日│員草路八五五巷高鐵│陽工程│犯罪地點,先由徐陸萬以鋼剪剪斷被害│(價值十三萬二千│
│ │ │凌晨 │南線一八一公里一二│技術股│人所有之高速鐵路工程之電纜線再由把│六百六十元) │
│ │ │ │二公尺處(山區) │份有限│風之癸○○接應,將竊得之電纜線以車│ │
│ │ │ │ │公司 │牌號碼MP六—三三八號重型機車搬運│ │
│ │ │ │ │ │至癸○○位於彰化縣北斗鎮中寮里斗苑│ │
│ │ │ │ │ │路二段四二六巷二十六號住處,以便剝│ │
│ │ │ │ │戊○○│取銅線後變賣。嗣為警於九十四年十月│ │
│ │ │ │ │ │十三日持搜索票前往癸○○住處搜索,│ │
│ │ │ │ │ │當場查獲失竊之台電公司電纜線,並扣│ │
│ │ │ │ │ │得上開鋼剪二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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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清爽│九十四年│彰化縣北斗鎮中寮里│壬○○│由癸○○向不知情之顏文雄借用車牌號│鋁條二十一支 │
│六│癸○○│八月十三│裕後段六八號附近農│ │碼MP六—三三八號重型機車騎乘並搭│(價值約九百六十│
│ │ │日十一時│田處 │ │載李清爽,途經犯罪地點處,由癸○○│元) │
│ │ │二十分 │ │ │持其自己所有客觀上具危險性而足為兇│ │
│ │ │ │ │ │器之螺絲起子一把,竊取壬○○所有之│ │
│ │ │ │ │ │財物,得手後,放置於前揭機車上;嗣│ │
│ │ │ │ │ │經警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十一時二十│ │
│ │ │ │ │ │分,巡邏至上址處,當場查獲,並扣得│ │
│ │ │ │ │ │上開螺絲起子一把。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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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徐陸萬│九十四年│彰化縣員林鎮南東里│日商三│同編號五 │電纜線十八公尺 │
│ │癸○○│八月十七│竹仔巷高鐵南線一八│菱重工│ │(價值一萬元) │
│ │ │日凌晨 │二公里二五0公尺處│ │ │ │
│ │ │ │(山區) │ │ │ │
│ │ │ │ │川澄孝│ │ │
│ │ │ │ │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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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徐陸萬│九十四年│彰化縣員林鎮中東里│日商三│同編號五 │電纜線九十八公尺│
│ │癸○○│八月二十│山腳路五段二巷高鐵│陽工程│ │(價值十四萬零九│
│ │ │二日凌晨│南線一八0公里八三│技術股│ │百一十九元) │
│ │ │一時 │九公尺處(山區) │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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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徐陸萬│九十四年│彰化縣員林鎮中東里│日商三│同編號五 │電纜線二三二公尺│
│ │癸○○│八月二十│山腳路五段二巷高鐵│陽工程│ │(價值十一萬七千│
│ │ │六日凌晨│南線一八0公里九六│技術股│ │九百六十六元) │
│ │ │六時許 │三公尺處(山區) │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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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徐陸萬│九十四年│彰化縣員林鎮○○段│台灣電│攜帶客觀上足供凶器使用之鋼剪二支,│電纜線一四六公尺│
│ │癸○○│九月三日│三三之二二地號台電│力股份│先由徐陸萬以鋼剪剪斷台灣電力股份有│(價值二千六百四│
│ │ │凌晨0時│北安高幹二六Y六-│有限公│限公司所有之電纜線再由把風之癸○○│十三元) │
│ │ │許 │Y八電線桿(山區)│司 │接應,將竊得之電纜線以車牌號碼MP│ │
│ │ │ │ │ │六—三三八號重型機車搬運至癸○○位│ │
│ │ │ │ │辛○○│於彰化縣北斗鎮○○里○○路○段四二│ │
│ │ │ │ │ │六巷二十六號住處,以便剝取銅線後變│ │
│ │ │ │ │ │賣。嗣為警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持搜│ │
│ │ │ │ │ │索票前往癸○○住處搜索,當場查獲失│ │
│ │ │ │ │ │竊之台電公司電纜線,並扣得上開鋼剪│ │
│ │ │ │ │ │二支。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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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徐陸萬│九十四年│彰化縣社頭鄉○○路│台灣電│同編號十 │電纜線五0三公尺│
│一│癸○○│九月六日│台電新雅高幹四八低│力股份│ │(價值九千一百零│
│ │ │凌晨一時│一-六電線桿(山區│有限公│ │四元) │
│ │ │許 │) │司 │ │ │
│ │ │ │ │ │ │ │
│ │ │ │ │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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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徐陸萬│九十四年│彰化縣員林鎮○○段│台灣電│同編號十 │電纜線一四四‧一│
│二│癸○○│九月七日│一九三之三五地號台│力股份│ │公尺 │
│ │ │凌晨一時│電山腳高幹一八Y一│有限公│ │(價值二千五百九│
│ │ │許 │六-一八電線桿(山│司 │ │十四元) │
│ │ │ │區) │ │ │ │
│ │ │ │ │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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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徐陸萬│九十四年│彰化縣社頭鄉○○路│台灣電│同編號十 │電纜線三三0公尺│
│三│癸○○│九月九日│台電朝興高幹七一×│力股份│ │(價值五千九百七│
│ │ │凌晨一時│六低一-三電線桿(│有限公│ │十三元) │
│ │ │許 │山區) │司 │ │ │
│ │ │ │ │ │ │ │
│ │ │ │ │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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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徐陸萬│九十四年│彰化縣員林鎮出水里│日商三│同編號一 │1.低壓電纜線一五│
│四│癸○○│九月十日│高鐵R四段一八四‧│陽工程│ │ 三公尺(價值約│
│ │ │九時許 │六0七公里及一八五│技術股│ │ 十四萬) │
│ │ │ │‧一八八公里處 │份有限│ │ │
│ │ │ │ │公司 │ │2.接地線二八二公│
│ │ │ │ │ │ │ 尺(價值約十四│
│ │ │ │ │乙○○│ │ 萬)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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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癸○○│九十五年│彰化縣永靖鄉福興村│台灣電│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鐵條、電纜│電纜線三條各約五│
│五│顏進全│一月八日│中肚巷福興段一七六│力股份│線剪刀、尖嘴鉗及大型美工刀等物,由│十公尺 │
│ │ │十五時三│地號土地旁 │有限公│顏進全以自備之鐵條攀爬上該土地上之│(價值四千零八十│
│ │ │十分許 │ │司 │電線桿後,復以電纜線剪刀等物剪斷該│ 一元) │
│ │ │ │ │ │電線桿上之電纜線,以此方式竊取被害│ │
│ │ │ │ │劉世淵│人所有之電纜線,癸○○則在一旁把風│ │
│ │ │ │ │ │,得手後因被民眾發現而報警二人駕駛│ │
│ │ │ │ │ │車牌號碼PS-二二二九號自小客車逃│ │
│ │ │ │ │ │逸;嗣為警於九十五年一月八日十六時│ │
│ │ │ │ │ │三十分許,在彰化縣永靖鄉福興村永福│ │
│ │ │ │ │ │路二段八八巷一號前查獲,並扣得大型│ │
│ │ │ │ │ │美工刀、電纜線剪刀、尖嘴鉗等物。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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