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95年度,46號
TPHV,95,再易,46,2006041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再易字第46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
年3月7日本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94年度附民字第180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原告略以其係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樂公 司)副總經理,提出美商Running With Scissors公司(下 稱Running公司)執行長Vincent J.Desiderio名義及Ronin Entertainment公司(下稱Ronin公司)執行長名義Kalani Streicher之授權書(下稱系爭授權書),持以向檢察官告 訴再審被告販賣「喋血街頭」(Postal)及「天銥計劃」( Armor Command)2套遊戲軟體盜版光碟,縱令系爭授權書內 容或署名係屬偽造,僅係歐樂公司非直接被害人,對於再審 被告販賣盜版光碟一事提起告訴不合法而已,與再審被告名 譽權有無受不法侵害或再審原告有無誣陷再審被告犯罪一節 無涉,如再審被告既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不法情事,則其名 譽當無因此受不法侵害可言,在未查明其有無販售盜版遊戲 光碟之前,難謂其名譽受有損害。而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 即無賠償可言」、「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與有責 任原因之事實,並兩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 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 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參照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 363號判例、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故上開確定判決有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 審理由。爰聲明㈠本院94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刑事附帶民事 確定判決廢棄。㈡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二、再審被告未提出書狀供本院斟酌,故無事實及聲明可資記載 。
三、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以確定判決 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法律或與現尚有效之解釋或最高法 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並應以確定判決所認定 之事實為基礎,以判斷其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適用



法規顯有錯誤者,固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不包括 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事實審法院 認定事實錯誤,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及聲明之證據疏於調查 ,...僅生認定事實錯誤、調查證據欠周或判決不備理由 之問題,當事人雖得於判決確定前,據為提起上訴之理由, 究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有間,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2470號判決、63年台上字第880 號判例、80年台再字第64號判決可資參照。四、查原確定判決以再審原告明知「喋血街頭」(Postal)及「 天銥計劃」(Armor Command)2套遊戲軟體光碟,歐樂公司 均非美商Running公司及Ronin公司所授權之臺灣地區獨家代 理權人,並無權採取適當必要之措施以保護Running公司及 Ronin公司就上開2套遊戲軟體在臺灣地區之智慧財產權,竟 基於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於87年9月14日, 偽造Running公司執行長Vincent J.Desiderio之名義所出具 之授權書(即於其上作成名義人簽名欄內偽簽Vincent J. Desiderio之署名1枚,載明Running公司已授權歐樂公司為 「喋血街頭」〈Postal〉遊戲軟體在臺灣地區之獨家代理權 人,簽署人並指定歐樂公司之主管、法定代理人得指派其他 訴訟代理人採取適當必要之措施以保護Running公司就上開 遊戲軟體在臺灣地區之智慧財產權),而於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就甲○○等違反著作權法乙案(87年度偵字 第24820號)偵查中,持以向檢察官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Vncent J. Desiderio本人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辦該案之正確性。再審原告復於87年11月5日,偽造 Ronin公司總裁兼執行長Kalani Streicher之名義所出具之 授權書(即於其上作成名義人簽名欄內偽簽Kalani Streicher之署名1枚,載明Ronin公司已授權歐樂公司為「 天銥計劃」〈Armor Command〉遊戲軟體在臺灣地區之獨家 代理權人,簽署人並指定歐樂公司之主管、法定代理人得指 派其他訴訟代理人採取適當必要之措施以保護Ronin公司就 上開遊戲軟體在臺灣地區之智慧財產權),而於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就上開甲○○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偵查中,將 該偽造之「天銥計劃」〈Armor Command〉遊戲軟體授權書 作為不利於甲○○之證據持以向檢察官行使,誣指再審被告 所販售之盜版遊戲光碟「PC電玩Windows95特輯3」內所含之 「天銥計劃」(Armor Command)侵害歐樂公司就該遊戲軟 體在臺灣地區之著作財產權,足以生損害於再審被告,經本 院刑事庭從一重之誣告罪處斷,爰認再審被告主張因再審原



告有誣告之侵權行為事實,貶損再審被告名譽,請求非財產 之損害賠償30萬元本息(再審被告原請求150萬元本息)為 有理由,而予以准許。原確定判決係認再審原告有誣告之侵 權行為並已損害再審被告名譽,則原確定判決依所「認定事 實」為基礎,認再審原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其適用法規 並無錯誤。再審原告固主張再審被告若係販賣盜版光碟,則 其名譽難認受有損害,原確定判決未查明其有無販售盜版遊 戲光碟之前,難謂再審被告名譽受有損害云云。惟揆諸前揭 裁判,事實審法院縱認定事實錯誤,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及 聲明之證據疏於調查,僅生認定事實錯誤、調查證據欠周或 判決不備理由之問題,當事人雖得於判決確定前,據為提起 上訴之理由,究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有間,不得據為 再審理由,故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在未查明其有無販售 盜版遊戲光碟之前,難謂其名譽受有損害,原確定判決適用 法規顯有錯誤云云,顯有誤會,而不足採。從而,其執此提 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
                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1/1頁


參考資料
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