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3年度,897號
TPHV,93,上,897,200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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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897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游朝義律師
      戊○○
參 加 人 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己○○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5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恩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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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