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銓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上訴人 丁○○
戊○○
庚○○
乙○○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丁○○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
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一億二千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及證據:援用原審起訴狀之陳述及證據。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丁○○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諭知免訴,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 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 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 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范清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金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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