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5年度,646號
TPHM,95,上易,646,200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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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
第872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220號,
及請求併案審理案號:94年度偵字第11794號、台灣基隆地方法
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3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曾犯搶奪及竊盜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搶奪罪有期徒刑1年竊盜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90年8月4日確定,並於93年7月19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4年4月7日18時許,在臺北市南港區○○○路○段403巷旁停車場內,以自備鑰匙開啟電門竊取黃炳章所有之車牌號碼ARW─628號機車,得手後藏置於臺北縣汐止市○○路201巷底,民國94年4月28日13時40分許,甲○○騎乘另1部機車前往臺北縣汐止市○○路201巷底,以自備鑰匙開啟車牌號碼ARW─628號機車之置物箱,拿取置物箱內之雨衣以2手伸進雨衣內穿著時,為警當場查獲。案經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請偵辦。因認被告甲○○所為涉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之罪嫌。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業於95年3月19日死亡,此有除戶戶籍謄 本、死亡登記申請書影本各一份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應 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原審未及審酌,自應撤銷改判。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昭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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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