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樓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
777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8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邀集如附表所 示之陳尊禮會員等人成立合會(即所謂民間互助會),擔任 會首,開標地點約定在臺北縣三重市○○街二九四號丙○○ 大姊住處,並約定上開合會均為每月每會會款新臺幣(下同 )二萬元,採內標制(即已得標之死會會員每月應繳納死會 會款二萬元,未得標之活會會員則應繳納扣除當月得標利息 後餘額之活會會款),並約定上開合會每月一日開標,另每 年一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加標乙次。詎丙○○於上開合會 會期進行中,因其配偶經營事業不善,發生資金周轉困難,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上開合會之多 數會員均互不相識,且每次開標時,大多數之會員亦均未到 場投標之機會,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假冒受如附表所示之 活會會員委託之名義,以口頭表示活會會員、投標金額而參 加投標之詐術,致使如附表所示各該次活會會員信以為真, 連續交付如附表所示各該次活會會款予丙○○收受,總計詐 得一百五十三萬八千四百元之活會會款。嗣於九十年九月一 日,為被冒標之活會會員甲○○○發現,始查悉上情。二、案經丁○○○、甲○○○、乙○○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丙○○迭次於警詢、偵查、原審 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丁○○○、乙○○、甲○ ○○分別於警詢、偵查、原審本院審理中指訴之情節相符, 復有上開合會之會單及得標紀錄一份、告訴人甲○○○支付 活會會款之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匯款回條三十六紙、告訴人 丁○○○所簽發用以支付活會會款之支票存根影本三十四紙 在卷可稽,足徵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詐欺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先後三次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 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 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各以附表編 號一、二、三所示之一詐欺取財行為,致如附表編號一、二 、三所示之各該次活會會員交付各該次活會會款,係一行為 而觸犯數罪名,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 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原審援引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 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等規定,審酌被告 素行良好,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兼衡其因 配偶經營事業不善,發生資金周轉困難,而先後向上開活會 會員詐得如附表所示之會款以供周轉之犯罪目的、手段、冒 標次數三次,詐得金額一百五十三萬八千四百元,危害人數 眾多,金額亦屬非少,及被告雖坦承犯行,但迄今仍未能與 全體債權人達成民事和解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 期徒刑拾月,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 告在本院辯論終結後雖分別還被害人甲○○○二十五萬元, 償還丁○○○十萬元,償還乙○○五萬元,惟據其所提出之 償還收據所載,被告係分別欠甲○○○一百八十二萬三千五 百元,欠丁○○○八十八萬元,欠乙○○八十八萬元,是其 所償還之金額只佔所欠之一小部分,且自九十年十月間,告 訴人提出告訴之後,經過四年多之久,均未與告訴人等成立 和解,償還分文,迨本院審理終結,始償還一小部分,難無 欲求減輕其刑或緩刑始才償還之情,本院認不宜減輕其刑或 予緩刑之諭知。
四、本件公訴人之上訴意旨,徒循告訴人之請,指摘原判決量刑 過輕,固非有理由,被告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 亦難認為有稽,均認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 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會次(含會│時 間│標 金│詐得金額│活會會員 │
│ │首第一會)│ │(假冒活│ │人數 │
│ │ │ │會會員委│ │ │
│ │ │ │託之名義│ │ │
│ │ │ │,而以口│ │ │
│ │ │ │頭標會)│ │ │
├──┼─────┼───┼────┼────┼─────┤
│一 │第五會 │八十九│三千四百│六十三萬│陳尊禮(二│
│ │ │年七月│元 │零八百元│會)、吳慶│
│ │ │一日 │(林廖美│(16600 │賢、楊謝碧│
│ │ │ │喜以林欣│×38=63│霞(二會,│
│ │ │ │挺名義入│0800元)│以楊雙平、│
│ │ │ │會) │ │楊純怡名義│
│ │ │ │ │ │入會)、楊│
│ │ │ │ │ │晴晴(二會│
│ │ │ │ │ │)、卓玉滿│
│ │ │ │ │ │(二會)、│
│ │ │ │ │ │張得安(二│
│ │ │ │ │ │會)、楊鳳│
│ │ │ │ │ │英、乙○○│
│ │ │ │ │ │(二會,以│
│ │ │ │ │ │林清圳名義│
│ │ │ │ │ │入會)、廖│
│ │ │ │ │ │寶玉、陳良│
│ │ │ │ │ │芳(二會)│
│ │ │ │ │ │、甲○○○│
│ │ │ │ │ │(五會,以│
│ │ │ │ │ │林榮貴【二│
│ │ │ │ │ │會】、廖美│
│ │ │ │ │ │喜、林欣挺│
│ │ │ │ │ │、林秀倫名│
│ │ │ │ │ │義入會)、│
│ │ │ │ │ │陳春旗、郭│
│ │ │ │ │ │以德、李素│
│ │ │ │ │ │蘭、林敏安│
│ │ │ │ │ │(二會)、│
│ │ │ │ │ │林川益、張│
│ │ │ │ │ │福雄(二會│
│ │ │ │ │ │)、張玉珠│
│ │ │ │ │ │(二會)、│
│ │ │ │ │ │王惠玲(二│
│ │ │ │ │ │會)、王美│
│ │ │ │ │ │欣、郭秀玲│
│ │ │ │ │ │、郭以尹、│
│ │ │ │ │ │邱以貞等三│
│ │ │ │ │ │十八會。 │
├──┼─────┼───┼────┼────┼─────┤
│ 二 │第十五會 │九十年│三千六百│四十七萬│陳尊禮(二│
│ │ │四月一│元 │五千六百│會)、吳慶│
│ │ │日 │(林廖美│元(1640│賢、楊謝碧│
│ │ │ │喜以林榮│0×29=4│霞(二會,│
│ │ │ │貴名義入│75600 元│以楊雙平、│
│ │ │ │會) │) │楊純怡名義│
│ │ │ │ │ │入會)、楊│
│ │ │ │ │ │晴晴(二會│
│ │ │ │ │ │)、李玉滿│
│ │ │ │ │ │、張得安、│
│ │ │ │ │ │楊鳳英、高│
│ │ │ │ │ │瓊花(二會│
│ │ │ │ │ │,以林清圳│
│ │ │ │ │ │名義入會)│
│ │ │ │ │ │、廖寶玉、│
│ │ │ │ │ │陳良芳(二│
│ │ │ │ │ │會)、林廖│
│ │ │ │ │ │美喜(五會│
│ │ │ │ │ │,以林榮貴│
│ │ │ │ │ │【二會】、│
│ │ │ │ │ │廖美喜、林│
│ │ │ │ │ │欣挺、林秀│
│ │ │ │ │ │倫名義入會│
│ │ │ │ │ │)、郭以德│
│ │ │ │ │ │、李素蘭、│
│ │ │ │ │ │林敏安、林│
│ │ │ │ │ │川益、張福│
│ │ │ │ │ │雄、張玉珠│
│ │ │ │ │ │、王惠玲、│
│ │ │ │ │ │郭秀玲、郭│
│ │ │ │ │ │以尹等二十│
│ │ │ │ │ │九會(包括│
│ │ │ │ │ │之前被冒標│
│ │ │ │ │ │之甲○○○│
│ │ │ │ │ │一會)。 │
├──┼─────┼───┼────┼────┼─────┤
│ 三 │第十八會 │九十年│四千元 │四十三萬│陳尊禮、楊│
│ │ │七月一│(林廖美│二千元(│謝碧霞(二│
│ │ │日 │喜以林榮│16000 ×│會,以楊雙│
│ │ │ │貴名義入│27=4320│平、楊純怡│
│ │ │ │會) │00元) │名義入會)│
│ │ │ │ │ │、楊晴晴(│
│ │ │ │ │ │二會)、李│
│ │ │ │ │ │玉滿、張得│
│ │ │ │ │ │安、楊鳳英│
│ │ │ │ │ │、乙○○(│
│ │ │ │ │ │二會,以林│
│ │ │ │ │ │清圳名義入│
│ │ │ │ │ │會)、廖寶│
│ │ │ │ │ │玉、陳良芳│
│ │ │ │ │ │(二會)、│
│ │ │ │ │ │甲○○○(│
│ │ │ │ │ │五會,以林│
│ │ │ │ │ │榮貴【二會│
│ │ │ │ │ │】、廖美喜│
│ │ │ │ │ │、林欣挺、│
│ │ │ │ │ │林秀倫名義│
│ │ │ │ │ │入會)、郭│
│ │ │ │ │ │以德、李素│
│ │ │ │ │ │蘭、林敏安│
│ │ │ │ │ │、林川益、│
│ │ │ │ │ │張福雄、張│
│ │ │ │ │ │玉珠、王惠│
│ │ │ │ │ │玲、郭秀玲│
│ │ │ │ │ │、郭以尹等│
│ │ │ │ │ │二十七會(│
│ │ │ │ │ │包括之前被│
│ │ │ │ │ │冒標之林廖│
│ │ │ │ │ │美喜二會)│
│ │ │ │ │ │。 │
├──┼─────┼───┼────┼────┼─────┤
│總計│ │ │ │一百五十│ │
│ │ │ │ │三萬八千│ │
│ │ │ │ │四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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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
│ 一、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會,每會二萬元,每月一日下午一時│
│ 三十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街二九四號丙○○大姊住│
│ 處開標,每年七月十五日、一月十五日加標一次,至九十│
│ 二年二月一日止,採內標制。 │
│ 二、會員:陳尊禮(二會)、吳慶賢、丁○○○(二會,以楊│
│ 雙平、楊純怡名義入會)、楊晴晴(二會)、楊雅男、卓│
│ 玉滿(二會)、張得安(二會)、楊鳳英、乙○○(二會│
│ ,以林清圳名義參加)、廖寶玉、陳良芳(二會)、林廖│
│ 美喜(五會,以林榮貴【二會】、廖美喜、林欣挺、林秀│
│ 倫之名義入會)、陳春旗、郭以德、李素蘭(二會)、林│
│ 敏安(二會)、林川益、張福雄(二會)、張玉珠(二會│
│ )、王惠玲(二會)、王美欣、郭秀玲、郭以尹、邱以貞│
│ 、黃淑敏等四十一名,連同會首,共計四十二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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