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92年度,13號
TPHM,92,金上重訴,13,200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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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G○○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律師
        杜英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歐宇倫律師
        林耀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酉○○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F○○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律師
        謝政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47歲
  選任辯護人 謝政達律師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林孝甄律師
        王東山律師
        許文生律師
  被   告 E○○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被   告 B○○
  選任辯護人 謝政達律師
  被   告 C○○
  選任辯護人 謝政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黃德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姚本仁律師
        甘義平律師
  被   告 亥○○
  選任辯護人 康立平律師
        廖年盛律師
        羅翠慧律師
  被   告 地○○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張睿文律師
        吳忠德律師
        楊金順律師
  被   告 D○○
  選任辯護人 謝政達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
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中華民國92年9月25 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0八號
、第二二八一號、第三一八七號、第三七九三號、第五三三五號
、第五三三六號、第六三四七號、第八九四二號、第八九四三號
、第八九四四號、第九六八五號、第九六八六號、第九六八七號
、第九六八八號、第九六八九號、第九六九0號、第九六九一號
、第九六九二號、第九七0四號、九七五七號、第九七五八號、
第九七五九號、第九七六0號、第九九八九號、九十一年度偵緝
字第二一八號;併辦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一六七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G○○違反商業會計法(即利用人頭領取友力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薪資部分)、以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即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償債務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即瑪陵坑土地詐欺及偽造文書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丑○○違反商業會計法(即利用人頭領取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即以大信證券公司資金違法炒作股票、洗錢部分)、業務侵占(即侵占大信證券公司賠償金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即瑪陵坑土地詐欺及偽造文書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辰○○未○○F○○違反商業會計法(即利用人頭領取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部分);寅○○以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即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償債務部分);天○○子○○丁○○酉○○戊○○巳○○地○○部分均撤銷。G○○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如附表參所示之印章、「土地移轉登記申請書」、「讓與抵押權登記申請書」內所附之印文,及如附表參所示偽造之「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偽造之買賣契約書(貳份)」、同意書、切結書均沒收。
G○○被訴以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部分(即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償債務部分)無罪。
丑○○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者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參年。又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參所示之印章、「土地移轉登記申請書」、「讓與抵押權登記申請書」內所附之印文,及如附表參所示偽造之「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偽造之買賣契約書(貳份)」、同意書、切結書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如附表參所示之印章、「土地移轉登記申請書」、「讓與抵押權登記申請書」內所附之印文,及如附表參所示偽造之「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偽造之買賣契約書(貳份)」、同意書、切結書均沒收。
辰○○天○○未○○子○○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F○○丁○○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酉○○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戊○○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者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
寅○○共同以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巳○○共同以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第二項G○○所處之刑與G○○恐嚇危害安全上訴駁回部分(即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陸之一恐嚇卯○○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如附表參所示之印章、「土地移轉登記申請書」、「讓與抵押權登記申請書」內所附之印文,及如附表參所示偽造之「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偽造之買賣契約書(貳份)」、同意書、切結書均沒收。地○○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壹、利用人頭領取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部分:一、宙○○原係榮周集團實際負責人及該集團所屬友力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簡稱友力公司,設址於桃園縣楊梅鎮南高山頂 六之十六號)、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大中公司, 設址於台中市○○路○段六六九號)、竹洲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簡稱竹洲公司,設址於南投縣南投市○○○路九十九 號)之董事長,亦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緣其自民國 八十六年間起,因國內金融交易市場受大環境經濟景氣不佳 影響,致其所經營已在證券市場交易上市中之友力、大中公 司股價一路下滑,宙○○為維持友力、大中兩公司之股價及 掌控該等公司之經營權,乃持續挪用榮周集團旗下多家公司 (包含友力公司及其子公司元大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友力 公司轉投資之華嘉、華昇、華昱、華達、超富等五家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大中公司及其轉投資之華遠、華陽、華城等三 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榮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資金共計 新台幣(下同)五十二億九千零七十三萬一千八百三十六元 ,作為護盤維繫友力、大中公司股價之用,嗣於八十八年一



月十六日,宙○○因購買友力公司三千七百九十五張股票護 盤,無力再行籌措資金支付而違約交割,致榮周集團所屬友 力、大中、竹洲等公司紛紛發生財務危機(有關宙○○所涉 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於九十一 年三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八號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六年),而宙○○於榮周集團發生上開財務危機後, 除陸續於八十八年四月間經由協調,將其原任大中、竹洲公 司董事長職務轉由余立雄接任、友力公司則由其子劉士嘉擔 任董事長,其仍任實際負責人外,為了能使榮周集團財務獲 得銀行團之協助,乃於八十八年六月間,經由江碩平引介而 與G○○洽談幫忙向各銀行團協商解決榮周集團財務之事, 嗣經渠等多次協議,且江碩平於上開協議中,亦向宙○○表 示,若允予G○○擔任榮周集團所屬公司職務,則其受有報 酬,幫助公司處理債務,將較為G○○所同意等語,宙○○ 遂接納江碩平之提議,由G○○擔任榮周集團總裁之職務, 並負責與各銀行團協商公司財務問題,且願每月支付G○○ 五十萬元顧問費,作為其擔任榮周集團總裁之酬勞。二、宙○○因在上開多次協議過程中,曾經江碩平提及有關G○ ○顧問費用部分可以人頭領薪方式處理,為了能幫助G○○ 逃漏稅捐,進而換取G○○之全力幫忙,而挽救榮周集團之 財務危機,宙○○遂即指示知情之友力公司董事長劉士嘉( 亦為商業負責人,且為從事業務之人)、總經理褚金俊、副 總經理劉新統、財務部經理劉哲生、出納陳璽如、管理部副 理郭重時與會計李淑貞等七人【其中褚金俊劉哲生等人於 公司經理人執行職務範圍內,仍屬公司法第八條所稱之公司 負責人,為商業負責人,亦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至於劉新統 雖為副總經理,然其僅具有輔助總經理之性質,並非公司法 第八條所稱之負責人,亦非商業負責人,但因其具有審核公 司相關帳簿憑證之權限,仍係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主辦會計之 人員,亦為從事業務之人;至於陳璽如既有參與相關會計報 表及帳簿憑證之製作,仍屬商業會計法所稱經辦會計人員, 郭重時(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主辦會計人員)、李淑貞(為商 業會計法所稱經辦會計之人員),上開主辦或經辦會計之人 員亦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上開七人,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 處分】著手負責有關人頭領薪之內部作業事宜,並於八十八 年八月底,由友力公司財務部經理劉哲生負責向G○○私人 秘書丑○○要求提供實際上並未在友力公司上班之人頭名單 ,而丑○○經告知G○○上情後,G○○竟基於逃漏稅捐之 犯意,且與丑○○辰○○天○○未○○F○○、林 輝雄、林雅琪、何基宏、李淑鶯、子○○丁○○、林國珍



酉○○、陳秀英、宙○○、劉士嘉、劉新統、劉哲生、陳 璽如、郭重時、李淑貞等人,為達成上開逃稅目的,而共同 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在台北市○○○路三六九號五樓,由丑 ○○負責提供具有幫助G○○逃漏稅捐犯意,且實際上未在 友力公司上班,或在友力公司從事與該公司業務無關之人頭 領薪名單交予劉哲生【即包含林輝雄、林雅琪、何基宏、李 淑鶯(上開四人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子○○、丁○ ○、F○○(以上七人均未在友力公司上班)、丑○○、辰 ○○、天○○未○○(上開四人係在友力公司從事G○○ 私人而與公司業務無關之人頭名單】等共十一人;另自九十 年三月起,因上開部分人頭領薪之人,無意再擔任人頭員工 ,丑○○乃更換人頭領薪名單,由同具幫助G○○逃漏稅捐 犯意,且實際上未在友力公司上班,而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之林國珍、酉○○天○○F○○、陳秀英等五人(林 國珍、陳秀英等二人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連同未○ ○及其所提供且有幫助漏稅捐犯意,亦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之彭富雄、陳振山、林期典、余忠華、周建宏、張志聰( 上開六人亦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等共十二人擔任人頭 領薪之員工,再先後由劉哲生與郭重時負責將該等人頭名單 交由公司人事單位或自行在形式上分配於友力公司之管理課 、資訊課、會計、總務等部門,並擬定如附表一所示每人每 月領薪之數額,並由劉哲生、郭重時分別與李淑貞每月共同 製作內容不實之薪資總表(其中九十年三月前,係由劉哲生 指示郭淑貞製作該薪資總表;九十年三月以後則由郭重時指 示李淑貞製作該表),先後交予不知情之友力公司會計人員 李雪梅、何麗華曾文儀等人將此不實之薪資支出登載於轉 帳傳票及薪資明細分類帳中,再由友力公司出納陳璽如及不 知情之陳寶銀(係於陳璽如請產假期間,代為處理薪資發放 之事),先後依據傳票將其中之五十萬元(自九十年十月以 後,因友力公司業務減縮,員工集體減薪,乃將每月欲支付 G○○之五十萬元報酬,降為每月四十萬元),以現金(八 十八年八月、九月、十月係以現金請丑○○辰○○轉交G ○○)或轉帳之方式,由友力公司以匯款之方式,將錢分別 匯入丑○○第一商業銀行仁和分行第0000000000 0號帳號或未○○、彭富雄等二人分別於世華商業銀行營業 部第0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 000等帳號內,再轉交予G○○支配使用,而友力公司出



納陳璽如於丑○○等人代G○○領得前開薪資款項後,旋即 將不實之業務上文書即薪資領現名冊,於每月交由知情且與 G○○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私人秘書丑○○或會計辰○○,或 以寄送之方式交由辰○○,蓋用其二人與如附表一所示其餘 人頭之私章,或轉交由人頭領薪之本人簽名,而製作此不實 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再由友力公司會計李淑貞分別於八十 九年一月、九十年一月、九十一年一月間某日,依據上開原 始憑證,連續多次登載填製如附表一所示林輝雄、林雅琪、 何基宏、李淑鶯、子○○丁○○F○○丑○○、辰○ ○、天○○未○○、林國珍、酉○○、陳秀英、彭富雄、 陳振山、林期典、余忠華、周建宏、張志聰等人於各該期間 共領取如附表一所示薪資額此不實內容之友力公司「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業務上文書(上開扣繳憑單均一式 三聯,其中一聯由友力公司保存;一聯則由納稅義務人存查 ,另一聯則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時附於申報資料中以供 證明用),並於將上開資料製成磁片後,進而持向財政部臺 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而行使上開業務上不實登載之文 書,使各該人頭領薪員工所屬稅捐機關,誤信該等人員確係 於友力公司工作而核課稅捐應納額度,幫助G○○逃漏稅捐 ,足以生損害於稽徵機關稅捐課徵管理之正確性,而丑○○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員工,在附表一所示時、地,持上開 不實之友力公司製發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上開稅捐後,有關該人頭員工申報所得稅捐,超額申報應補 貼之稅額,即由丑○○指示辰○○登載於G○○之內帳中, 再由G○○簽字確認後,即依人頭員工各自於友力公司受領 薪資之不同,補貼稅額予渠等,G○○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 個人綜合所得稅,計八十八年度至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 ,各逃漏九十七萬六千八百九十二元、二百三十四萬五千四 百十二元、二百十九萬零八百六十四元,而劉士嘉、褚金俊 、劉新統、劉哲生、陳璽如、郭重時、李淑貞林輝雄、林雅 琪、何基宏、李淑鶯、子○○丁○○F○○丑○○辰○○天○○未○○、林國珍、酉○○、陳秀英、彭富 雄、陳振山、林期典、余忠華、周建宏、張志聰則共同幫助 G○○逃漏上開稅捐。
貳、以大信證券公司資金違法炒作股票、洗錢及侵占大信證券公 司賠償金部分:
一、戊○○係大信證券公司自營部協理兼研究部主管,負責督導 股票買賣、股票與政經情勢分析業務,並決定投資標的,為 受公司委任執行業務之人;丑○○G○○董事長室私人祕 書兼帳房(八十九年九月一日正式擔任大信證券公司財務副



總經理,對於該公司財務之管理負有監督之責,係受公司委 任從事業務之人),為G○○處理各項事務並掌管財務調度 事宜;A○○(另併案審理)係設址於台南縣永康市○○○ 街二00號股票上市之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宏公 司)總經理及桂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祥投資公司) 董事長,實際負責執行該公司各項業務。緣A○○意圖拉抬 桂宏公司股票價格,乃自八十七年四月間起,連續利用執行 業務機會,以反覆挪用方式侵占桂宏等公司之資金,並將侵 占款項投入股市炒作桂宏股票,因A○○連續違反在集中交 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致影響市場 交易秩序(此部分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 一五七號判決有罪在案),且桂宏股票又因大環境經濟景氣 不佳影響,故桂宏股價從八十九年一月間起迄至八十九年五 、六月止,從每股市場價格約十八元跌至約為十三元,A○ ○因桂宏股票持續下跌致資金調度趨緊,為繼續維持桂宏股 票予一定價格,俾吸引外人投資,乃於八十九年六月初,透 過友人陳建霖之介紹於台北縣新店市大香山結識G○○(此 部分另為無罪判決,理由詳如後述),期間A○○並向G○ ○推薦桂宏股票很好,但G○○並未表示任何意見,A○○ 乃另與G○○之私人秘書丑○○,在該大香山丑○○所自購 土地上之貨櫃屋內,協議以大信證券公司資金配合購買桂宏 股票一萬張(每張一千股),藉以拉抬桂宏公司之股價,使 桂宏股價維持在十三元以上,A○○則同意每股以面額十元 計價,超過部分即退回給丑○○作為佣金。
二、A○○與丑○○雙方達成意圖拉抬股價,使桂宏股票維持於 一定價位(即俗稱護盤),丑○○即可獲得佣金之合意後, 丑○○明知其現尚未在大信證券公司任職,且大信證券公司 自營部投資標的係由自營部主管參考股市情勢獨立判斷決定 ,該公司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指示,竟仍為圖取自己不法之利 益,乃利用其為G○○私人秘書之身分,於八十九年六月間 ,在大信證券公司辦公室內,向戊○○表示桂宏股票很好, 可購買一萬張投資等語,而戊○○明知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證券交易所)對於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 訂有標準規範,對於凡會損及股票公正價格形成之事,均不 得為該股票之買賣;且若受他人影響於特定時期對於有下跌 趨勢之股票大量買進,將使特定股票維持於一定價位,而破 壞集中交易市場之自由性,竟仍因丑○○之上開示意,推想 丑○○奉有該公司董事長G○○之指示,為了能趨迎公司董 事長之意思,竟與丑○○、A○○共同基於抬高在台灣證券 交易所所開設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桂宏公司股票,使其維持



一定價格之單一接續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違反公司託付 其主管自營部證券事務時,對於會損及股票公正價格形成之 事,不得買入該股票之規範,遂決定以公司自營部資金,連 續購買桂宏公司股票,而戊○○為使自營部有充分之資金買 進桂宏股票,且不致排擠自營部原擬投資之標的及額度,並 引人疑竇,又適逢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簡稱證 期會)亦解除大信證券公司自營部投資證券之限制,乃於八 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簽請就自營部原有交易額度四億元之外, 再行增加交易額度二億元,經不知情之該公司董事長G○○ 及大股東(包含許瑞芬副董事長、紀宏泉、盧玉雲)等人商 討後,均認為大信證券公司有必要增加資金給予自營部門, 以配合政府挽救股市並創造公司獲利之機會,經G○○核章 同意後,戊○○旋即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以自營部資金買 進桂宏股票八百九十一張(成本價一千一百七十萬六千四百 五十元)、同年六月十七日買進一百零九張(成本價一百四 十八萬七千八百五十元)、六月十七日買進八十八張(成本 價一百十八萬八千元)、六月二十一日買進二百三十張(成 本價三百零八萬二千元)、六月二十二日買進一千一百八十 二張(成本價一千五百八十六萬三千八百元)、六月二十三 日買進五百張(成本價六百六十四萬八千五百五十元)、六 月二十六日買進一千張(成本價一千三百三十二萬五千零五 十元)、六月二十七日買進一千張(成本價一千三百三十二 萬六千五百元),大信證券公司於八十九年六月份總計買進 桂宏股票五千張後,因剩餘資金不足支應續行買進桂宏股票 ,戊○○復於同年七月三日簽請再增加自營部交易額度四億 元,再獲不知情之G○○核准後,再於七月十八日以自營部 資金買進桂宏股票二千二百張(成本價二千八百六十六萬五 千八百元)、七月十九日買進一千五百張(成本價一千九百 九十四萬五千元)及七月二十日買進一千三百張(成本價一 千七百三十九萬五千元),七月份合計買進桂宏股票五千張 。而戊○○上開自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以迄同年七月二十日 所購買之桂宏股票一萬張,依附表二所示,除各該日購買桂 宏股票之平均價位,均維持在十三元以上外,另八十九年六 月十七日、十九日、二十二日、二十三日、二十七日,大信 證券公司購買桂宏公司股票價位,亦較趨近當日該股交易之 最高價,致破壞交易市場之自由性。並因嗣後桂宏公司支票 跳票,桂宏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發生暴跌,大信證券公司產 生鉅額財產上損失,致生損害於大信證券公司之財產。三、丑○○又因前申○○所經營之越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越盛 公司)結束台灣地區業務,尚有該公司在越南工作之台灣員



工薪資及相關業務需行處理,乃由申○○將越盛公司之公司 大、小印鑑章、農民銀行存摺等交付丑○○保管使用;而丑 ○○基於處理個人資金調度及上開越盛公司業務方便之需, 於八十八年一月間,乃利用申○○自國外返國之際,經徵得 其同意並取得概括授權後,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前往第 一商業銀行仁和分行開設越盛公司活期存款第六五七六號帳 戶,嗣因該帳戶較少使用,具有隱匿性,且已成為「靜止戶 」,丑○○遂基於洗錢之犯意,利用不知情之申○○所經營 越盛公司上開帳戶,作為洗錢之帳戶,並於依約以大信證券 公司資金累積買進桂宏股票二千五百張後,為達成隱匿其因 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之重大犯罪所得之佣金 財物,乃由其自己或陳建霖通知A○○依原先議定之買進桂 宏股票總成本價扣除股票總面值之差額作為佣金,將其匯入 越盛公司上開指定戶頭,A○○即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指示桂宏公司副理林小綉以品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下 稱品喬公司),從華僑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先行匯付佣金八百 萬元;俟大信證券公司累積買進桂宏股票再達二千五百張後 ,於同年六月二十七日A○○再指示林小綉以民寶金屬股份 有限公司名義(下稱民寶公司),將前次未付佣金餘額三十 二萬八千一百元連同當次佣金八百三十萬零一百元,合計八 百六十二萬八千二百元,從第一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匯款至 越盛公司上揭帳戶內;大信證券公司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至同年七月二十日分三日買進桂宏股票合計五千張後,總計 一千六百萬五千八百元佣金,由A○○再指示林小綉分別於 同年七月二十日以民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名義(下稱民暉公 司),從彰化商業銀行南台南分行匯款六百五十萬元、同年 七月二十一日以杰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下稱杰輝公司 ),從華僑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匯款五百萬元、七月二十四日 以杰輝公司名義,亦從華僑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匯款四百五十 萬元,均匯至越盛公司上開帳戶內(差額五千八百元未支付 )。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所得之佣金款項總計三千二百六十 二萬八千二百元悉數匯入越盛公司帳戶後,旋轉入丑○○第 一商業銀行仁和分行活儲存款第一一二六二八號及支票存款 第一四九0六號帳戶內,再由丑○○依個人或不知情之G○ ○個人資金之需求,分別匯至自己、辰○○、林張寶琴、福 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利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帳戶、G ○○購買東森固網股票之人頭丑○○辰○○、林張寶琴、 徐林麗姬等人帳戶繳納貸款利息、繳交G○○之女羅紹綺信 用卡、繳納汐止農會、合作金庫儲蓄部貸款利息等,而達其 達其隱匿其因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之重大犯



罪所得之佣金財物洗錢之目的。
四、另A○○在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因桂宏公司支票跳票,桂宏 股票崩盤,其本人挪用桂宏等公司資金炒作股票發生違約交 割之事亦將暴發,乃向司法機關自首。而丑○○因發現上開 協議購買之桂宏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發生暴跌,大信證券公 司產生鉅額財產上損失,且又知悉A○○在大信證券公司有 違約交割情事,乃向不知前情之G○○告知以A○○違約交 割及大信證券公司有購買桂宏股票發生虧損之事,欲找A○ ○協調處理,旋即由丑○○透過大信證券公司員工與陳建霖 連絡,要求A○○於同年九月十七日至G○○位於台北縣新 店市○○路○段十號十六樓服務處洽談股票違約交割及大信 證券公司買進桂宏股票一萬張虧損賠償事宜,而A○○於是 日由友人王天爵及陳建霖陪同前往該服務處樓上即十七樓後 ,適遇見G○○,雙方寒暄見面後,G○○因另有他事離去 ,乃由丑○○以大信證券公司名義與A○○商談賠償事宜, 而A○○於商談過程中,基於維護其商業上之道義,乃應允 以桂宏公司所有之三千萬股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 稱桂裕股票),每股以五元計價,總共一億五千萬元;及以 九百九十九萬四千八百八十七元之客票三十九張,以作為抵 償大信證券公司購買桂宏股票之損失,及賠償桂祥投資公司 在大信證券公司開戶買賣桂宏股票違約交割及融資等欠款約 計近一千萬元之費用。嗣丑○○收受上開股票及支票後,明 知其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業已擔任大信證券公司財務副 總經理職務,對於該公司財務之管理負監督之責,為從事業 務之人,竟單獨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 括之犯意,先於同年九月二十日將上述桂裕股票三萬張及三 千萬股悉數過戶至自己名下,復自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將該 等客票陸續存入其所有上開第一商業銀行仁和分行活儲存款 第一一二六二八號帳戶內兌領,而連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 物,致桂宏股票於九十年一月間下市時,大信證券公司將所 購買桂宏股票總成本一億三千二百六十三萬四千元全數列為 虧損,而該違約交割墊款亦列為應收帳款。
參、妨害自由部分:
一、恐嚇卯○○部分:
(一)八十八年間,景文集團負責人張萬利等人,以景文技術學 院及景文高中名義,向吳慶堂、陳錫南借貸,而積欠吳慶 堂本息四億二千餘萬元、陳錫南本金二億元許;迄八十九 年六月間,景文集團發生財務危機跳票,陳錫南與張萬利 乃協議,由張萬利出讓所掌控之景文技術學院董事席位, 交予陳錫南接手經營,以抵償景文集團積欠陳錫南之借款



,惟陳錫南另需負責償還景文集團向景文高中教職員之借 款及景文高中、景文技術學院教職員對外所欠的債務,雙 方經達成上開協議後,陳錫南即積極佈局董事席位改選及 處理償還上開學校債務事宜。而吳慶堂因之前與張萬利亦 有約定,於吳慶堂支付張萬利至七億元時,即可取得該學 校之經營權,陳錫南、吳慶堂二人因而對景文技術學院經 營權之事發生爭執,吳慶堂為了解決上開經營權之糾紛, 並確保對張萬利四億二千餘萬元之債權,即透過當時擔任 立法委員之林明義邀約陳錫南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晚上 九時許,在台北市○○○路來來大飯店一樓咖啡廳見面, 期間G○○亦經林明義之邀請而前往該咖啡廳,在會談中 ,吳慶堂不願與陳錫南合作,且陳錫南堅持欲取得景文技 術學院之經營權,雙方為此爭執不休,G○○乃建議渠等 雙方各自互換立場回去再思考,因陳錫南此時身體亦有不 適,亟需休養遂不歡而散。
(二)G○○經瞭解上開學校財務狀況後,認經營學校可改變羅 家對外形象,遂轉而欲介入上開學校之經營權,乃於八十 九年八月五日晚上某時許,經由宇○○律師邀約陳錫南及 張萬利長子張勤等人至台北市○○○路晶華飯店二十一樓 咖啡廳會談,陳錫南則委託其會計師卯○○陪同其同居人 壬○○到場與會,會談中因卯○○表示陳錫南願意出資四 億二千餘萬元交由G○○全權處理,代張萬利清償對吳慶 堂之債務,以解決董事席位問題,並堅持由陳錫南掌握學 校經營權,乃引發G○○之不滿,G○○為了使在場卯○ ○讓步,乃基於恐嚇他人生命之犯意,向卯○○恫嚇稱: 「你是陳某之會計師,是幕僚,要好好規勸陳錫南,不要 亂出點子,否則你自己都有事,公親變事主,各走極端, 有時侯會出人命也不一定」等語,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 人,致使卯○○心生畏懼,而危害其安全。
二、向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償債務部分:(一)寅○○原係大信證券公司副總經理,於八十七年間,統亞 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亞公司)發行無擔保公司 債三億元,由寅○○接洽辦理,悉為大信證券公司所認購 ,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統亞公司發生退票事件,因依統 亞公司與大信證券公司當時認購公司債之契約約定,若統 亞公司有發生退票情形,該公司之公司債債務均將視為全 部到期,且統亞公司董事長陳紹宗、總經理陳世明父子, 亦均避不見面,遂由丑○○(未據起訴,由原審移請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簽分偵辦)介紹寅○○巳○○認識 ,欲以強硬態度逼迫解決債務,巳○○得知應以何種態度



處理統亞公司債務之訊息後,旋即通知知情之友人沈朝木 (未據起訴,由原審移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簽分偵 辦),而沈朝木除一方面邀同綽號「阿牛」及「小瑋」之 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連同巳○○僱傭之司機黃星樺,同宿 於台南縣新營市當地之某旅館,以等待翌日(即八十九年 十月六日)與巳○○等人會合後同往統亞公司外,另一方 面,則調集台南白河地區綽號「阿義」等七、八名不詳姓 名之成年男子,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逕自統亞公司門前路 口等待會合;嗣八十九年十月六日上午某時許,巳○○寅○○會同大信證券公司不知情之法務人員廖青萍、黃○ ○等人,搭機南下,經統亞公司派遣員工梁煌智前去嘉義 水上機場載送渠等四人後,即由巳○○指示統亞公司不知 情之梁煌智駕該車前去與沈朝木及其所調集之不詳姓名之 成年男子會合,並直驅統亞公司,約於上午九至十時之間 ,抵達台南縣新營市舊廍里二之一號統亞公司後(起訴書 記載巳○○等人,抵達統亞公司時,所駕車輛故作高頻率 之緊急煞車聲,營造恐怖性與震憾性之氣氛與氣勢,與卷 內證據所顯現之事實不符,容有誤載),寅○○巳○○ 二人遂將欲以強硬態度逼迫解決債務之訊息傳達於同往討 債之沈朝木及黃星樺、綽號「阿牛」、「小瑋」、「阿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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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