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68號
ULDV,95,訴,168,200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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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   告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被   告 宏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0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塗銷被告之抵押權登記,其設定抵押之土地為 坐落嘉義縣東石鄉○○○段5-4 號土地,依民事訴訟法第十 條第01項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則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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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