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5年度,28號
ULDM,95,交聲,28,2006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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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28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
異 議 人 嚴樹正原名嚴正三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民國95年2 月20日所為之裁決處
分(原處分案號:雲監裁字第裁72-KAE049051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嚴樹正於74年3 月23日領有 駕駛執照,並非無照駕駛,僅係不知更換駕照而已。為此, 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有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之情形者,處新台幣 6,00 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 其車輛牌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1 款定 有明文。經查:
(一)異議人於71年3 月23日考領普通重型機踏車駕駛執照,然 因於89年6 月21日在雲林縣虎尾鎮○○路闖紅燈之違規案 件未結,而於93年4 月6 日遭易處逕行註銷駕駛執照處分 ,至今未再重新考領乙節,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 所雲林監理站95年3 月15日嘉監雲字第0950002924號函暨 其所附之雲監五字第裁00 -0000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裁決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足認異議人於93 年4 月6 日後,因駕駛執照遭註銷處分,已喪失駕駛資格 之事實無訛。
(二)異議人既已喪失駕駛資格,其後所為之駕駛行為即屬無照 駕駛。而其於94年9 月29日下午5 時45分許,仍無照駕駛 車號MI F-882號重型機車,為警於雲林縣大埤鄉○○○ ○道 路2.9 公里東向車道查獲等情,有本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在卷可證。是異議人前開無照駕 駛重型機車之違規事實,堪予認定。
(三)異議人前開違規事實既屬明確,其復未於舉發違規通知單 上所載之應到案日期前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原處分 機關自得依法予以裁罰。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1 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9,600 元罰鍰,於法並無不合。是 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 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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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