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1號
原 告 涂仁傑即辰中酉企業社
被 告 沅本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係設於臺中市○區○○路219 號8 樓之11,此 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1 份在卷可稽,而依原告所提工程 契約書,亦未定有合意管轄或付款履行地之約定,是本件應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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