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弄7號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
178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11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
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海 洛因殘渣袋內之海洛因沒收銷燬之,上開殘渣袋貳個及注射 針筒壹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內之海 洛因沒收銷燬之,上開殘渣袋貳個及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本件係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二)甲○○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下同 )94年12月4 、5 日內之凌晨某時許,在苗栗縣頭份鎮○ ○里○○路「豪華旅社」318 號房間內,以注射針筒注射 之方式,非法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復另基於施用 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4年12月2 、3 日內之某 時許,在上開房間內,以將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玻璃 頭內,下以火燒烤吸取其產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嗣於94年12月6 日下午4 時15分許 ,為警在上開房間內查獲,警方並當場扣得甲○○所有之 注射針筒1 支、海洛因殘渣袋2 個。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1 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彭玟源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彭玟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