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44號
HLDV,95,除,44,200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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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第四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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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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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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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盧秋玉 │花蓮第一信用合│94年8月15日 │4,460元 │0000000 │4847 │
│ │ │作社營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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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楊榮銘 │花蓮區中小企業│94年8月15日 │19,010元 │0000000 │00000000│
│ │ │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光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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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