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59號
HLDV,95,補,59,2006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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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欣達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樺慶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巷3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樺慶石材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578,131元,應繳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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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慶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達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