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九一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為同條例第四、五、八、十 、十一條規定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之違禁物,其經查 獲者,不問屬於犯人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九八號被告王麗珺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海洛因(驗後淨重0‧二公 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因屬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經核尚無不合,爰依法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崇 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 和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