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7號
原 告 世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春億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五 年三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條、第 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