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81號
原 告 台南縣官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即被繼承人沈明和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八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林輝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揮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