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1年度,2392號
PCDM,91,聲,2392,200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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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九二號
  被   告 神爺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峽鎮○○路七號
  代 表 人 童文信
右列受裁定人因被告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 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 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定有明文。惟究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為之,自應視案件繫屬之訴訟程 度以定,倘案件在偵查中,該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得否發還,自應由檢察官 以命令處分之,如案件已繫屬於法院,始由法院以裁定為之。又偵查案件經提起 公訴後,於案卷移送法院審理前,當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仍應由檢察官以命令 處分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神爺有限公司所有娛樂性電動玩具機台一批,自民國九 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出租與永佳育樂有限公司(下稱永佳公司),依約按月收取 新台幣(下同)六萬元之租金,並統一發票與永佳公司,聲請人且依規定申報、 繳交營業稅,詎料永佳公司所屬員工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深夜遭檢警以賭博 為由移送法辦,聲請人所有之娛樂性電動玩具機台一批,亦遭扣押。該批扣案電 動玩具機台,並非賭博性電動玩具,且非涉案被告所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 定,不得沒收之,如需證物,則拍照存證後交付聲請人保管即可,實無扣押之必 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聲請發還該批扣押物等語。三、經查,永佳公司代表人即被告陳俊雄涉嫌賭博案件,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 局報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偵查終結, 提起公訴,但卷證尚未移送本院乙節,業經本院向該署查證明確,揆諸首揭說明 ,聲請人請求本院以命令裁定發還,即屬無據,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麗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怡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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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佳育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