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 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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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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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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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曾文耀│中國信託│93年11月20日│ 42,860元 │BI0000000 │
│ │ │商業銀行│ │ │ │
│ │ │中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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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寶珠│安泰商業│93年11月20日│151,600元 │AQ0000000 │
│ │ │銀行松江│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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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陳嘉茂│玉山商業│93年11月15日│ 74,283元 │AG0000000 │
│ │ │銀行城東│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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