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432號
TPDV,95,訴,432,200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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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32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益來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銘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5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由被告益來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授權之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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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來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