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358號
TPDV,95,訴,2358,200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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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3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捌萬參仟參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伍萬柒仟肆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肆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八計算之利息,自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於約定條款第26條、簡易通信貸 款申請書第13條、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是本院自有一審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情形,因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原告起訴主張:按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 )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再於92年6月26日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以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 並於92年10月27日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查兩造間借貸情形如下:
(一)被告於90年7月19日、93年10月28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請領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及預借現 金,預借現金並應繳付按預借金額3%加新台幣(下同)150 元之手續費,且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第15條約定,被 告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款項,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 條 、第21條、第22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按年息



19.7%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又於93年10月29日以代償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代付其於富邦商業信託部之信用卡欠款,約定代償後前18 個月以年息5.88%計算利息,期滿更以年息14.88%計算利息 ,並另按月收取帳務款理費288元。
(三)被告於93年12月16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卡號: 0000000000000000),向原告借用30萬元,約定分50期清償 ,手續費每月繳納1,920元,利息按年息5.88%計算,並約定 依年金法按月清償本息,且併入信用卡帳單中一同計算,並 於約定條款第1條約定,如未依約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 原告得將未繳之本金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 信用卡利率(19.7%)計算利息,並依約定條款第4條、第5 條約定,如遲延繳款經原告暫停其信用卡權利時,被告即喪 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自95年2月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原告⑴信用卡消 費記帳108,679元(本金:100,662元、利息:7,267元、預 借現金手續費750元);簡易通信貸款:274,688元(本金: 256,784 元、利息:12,204元、手續費5,760元),前揭共 計383,367 元(本金:357,446元、利息:19,471元、手續 費:6,510元;⑵代償金:196,465元(本金:189,481元、 利息:4,680 元、手續費:2,304元),迭經催討迄未清償 。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財政部函、信用卡 及代償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條 款、帳單、債權明細查報表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又依原告所提債權明細報表所示,本件簡易通信貸款部分, 有本金256,784元、利息12,204及手續費5,760元,合計為 274,748元,原告僅請求274,688元,自屬可採。六、從而,原告依兩造之約定請求被告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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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