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075號
TPDV,95,訴,2075,2006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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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07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摩奇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柒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既已於借款契約第10條約定, 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頁反面),則 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陳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摩奇數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5日邀同被告乙○○甲○○擔任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 台幣(下同)3,000,000元,利息按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計 4.38%計算,嗣後隨伊基本利率調整而調整之,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視為全 部債務到期,且若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 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惟被告摩奇數碼股份有 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94 年11月25日,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借款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等情。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則以:伊因受下游廠商牽累致無法依約繳息,目前亦無 力清償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定 書、存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4至18頁),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3頁反面),故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被告目前雖無力清償,惟此仍無解於其等依 上列契約所應負之清償責任甚明。
五、從而,原告依借款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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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奇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