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呂怡欣即文承通信工程行
被 告 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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