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387號
TPDV,95,補,387,200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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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呂怡欣即文承通信工程行
被   告 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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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