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37號
債 權 人 林春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清郎(即曾涼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曾涼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報被繼承人曾涼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