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皇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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