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368號
TPDV,95,補,368,200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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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皇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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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