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366號
TPDV,95,補,366,200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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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被   告 誠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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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