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被 告 誠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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