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振華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海連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仟零柒萬叁仟叁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萬零柒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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