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5年度,235號
TPDV,95,簡上,235,200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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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郭俊德律師
被上訴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此等規定於 對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亦有準用,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 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44 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 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 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 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 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 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 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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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