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53號
TPDV,95,建,53,2006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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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3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與原告王正修即六年級工程行林霞珠即得鎰水電工程
行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 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為民事訴訟法 第267條第1項所明定。又依同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當 事人未依同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二、經查原告起訴狀已於95年3月6日送達被告(原告),且本院 同時命原告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被告迄今仍未提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 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 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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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