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5年度,267號
TPDV,95,婚,267,200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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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26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達華Thawat Buntan 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下列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起訴狀之泰國文譯文。
二、被告李達華Thawat Buntan 之真正年籍資料(即出生日期、 護照號碼、居留證照號碼)。
三、被告李達華Thawat Buntan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四、被告李達華Thawat Buntan之泰國送達處所。五、兩造之結婚證明資料。
六、原告起訴履行同居,係屬訴訟事件,而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 ,乃一聲請事件,原告應就不同之請求、聲請分別提出書狀 及委任狀。是原告應補提委任莊明翰律師擔任訴訟救助案件 代理人之委任狀。
七、待原告補正上開資料後,本院始定期審理,屆時原告應提出 開庭通知書之泰國文譯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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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