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5年度,321號
TPDV,95,司,321,200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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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月足映一即華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華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姜權峰(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華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華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姜權峰之 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姜權峰為該公司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 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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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月足映一即華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