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甲○○○○○○○○○○○○○○○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炳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美商康泰納仕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康泰納仕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康泰納仕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 送在案,經徵得劉炳森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 指定劉炳森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 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清 算後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同意書等件 為證。經核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