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5年度,364號
TPDV,95,全聲,364,200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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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鵬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廖怡雯即聯好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工程款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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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