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76號
上 訴 人 謝仁壽即明傳貿易香港公司(PAN TRAN TRADING
(HK) CO.)
&D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可利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因94年重訴字
第876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訴
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65,173.89元,折合新台幣8,485,56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27,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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