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454號
TPDV,94,訴,1454,2006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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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54號
上訴人即被告  葉龔泉即巨航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訴字
第145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為新台幣叁拾貳萬貳仟陸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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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