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海商字第16號
上訴人即原告 伯特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海商字第1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伍仟零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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