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貿字,94年度,5號
TPDV,94,國貿,5,2006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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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貿字第5號
上訴人即原告 志邁開發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 ○○○○○○○○○○○○ ○○ (新格勒斯科
技公司)因94年國貿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億叁仟捌佰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柒拾柒萬陸仟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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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邁開發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